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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邦人的罪 | |||||
| 作者:陈终道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2 | |||||
| 新约书信罗马书(一18--32) 一.不虔不义(一18) 「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一18) 不虔不义是外邦人的第一项罪,其实也是犹太人的罪,因为犹太人的虔诚常是虚伪的。「不虔」偏重于指人对神之态度不敬不尊,「不义」偏重于指人对待别人之不法不公;但不论不虔或不义的人都是阻挡真理的。世人虽有各等分别,但在神前,只有阻挡真理与顺从真理之别。上文论到神的义归给信的人,本节却指明神之忿怒显明在不虔不义的人身上,这两节成了明显的对比。神并非愿意向人显出祂的忿怒,而是愿意向人显出祂的恩慈;但人拒绝福音,爱行不义的结果,只好面对神的忿怒了。 「不虔不义」,也就是不信而不义的意思;因上文已说明神的义要归给信的人,圣经又常以信徒为「敬虔」的人,如彼后二章六至九节以罗得为敬虔的人,所多玛人则为不虔不义的人;因为人对神的最大不虔就是不信,而每个信徒最少对神和神所差来的救主有信心,因而都有了最起码的敬虔。 二.否认真神(一19--20)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一19--20) 外邦人的第二项罪是否认神的存在,不但「不虔不义」,而且不信神的存在。这种否认神存在的罪是无可推诿的,因为: 1.人的心灵有认识神的本能(一19) 使徒明说世人不信有神是无可原谅的;因为人原有认识神的本能,人所以会说不知道有没有神,乃因他们故意否认神已经给他们显明的事;而神没有显明的他们却故意去追寻探究。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这句话暗示有某些神的事情,并非人所能完全知道的,因神并没有显明;可是人不从他们所能知道的事中去认识神,却要在他们所不能知道的事上寻求凭据,当然是无法认识神了。 这样,人所能知道的那些神的事情,神在什幺地方显明出来呢﹖圣经的回答是:「原显明在人心里。」这句话含有人心里原有知道神的本能的意思。任何高等动物不会有宗教思想,惟独人类,就算最落后未开化的人,也有宗教思想,有寻求神的天性。 2.万物的受造证明神的存在(一20) 「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以人无可推诿。」万物的存在,就是神存在的凭据,正如我们看见了房子,就知道有建筑师的存在。我们若细心思想宇宙之奇妙,万物构造之精巧,每一朵花,每一片叶子,人体上每一个器官......便不能不承认有一位造物之主的存在,人不理会这些事实,不信的罪是无可推诿的。 三.敬拜假神(一21--23) 「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祂,也不感谢祂;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一21--23) 1.没有把应得的荣耀归给神(一21) 拜偶像的第一样罪是未将荣耀归给神。罪的意思不只是道德的败坏,而且是信仰上的错误。就如一个人违犯国家律法固然是罪,但若根本否认国家的元首和政府的权力,不把他当作元首,这当然比一般犯法的罪更大了。 2.将荣耀归偶像(一23) 拜偶像的第二样罪是将荣耀归给假神,就如人民否认其合法政府的权力,反而承认别的非法的政治权力,当然是有罪了。人会将荣耀归给偶像,是因为: A.「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其实偶像的产生,就是人类思念变为虚妄与无知的结果,既不肯放弃罪恶,又想得着福佑,于是为自己制造出可以安慰自己,听凭自己主使的偶像来。所以偶像实为虚妄意念之产物。 B.「自以为聪明,反成了愚拙」:人会将荣耀归给偶像的另一个原因是自以为聪明。以为神既然是看不见的,便凭自己的构想,造出一些看得见的偶像,代表那看不见的神,可以更容易敬拜神;结果,反而把那非受造且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成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本节可见我们不当为神制造任何用来代表祂的偶像。 四.偶像与污秽(一24--25)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一24--25) 廿四、廿六、廿八节三次提及「任凭」,任凭原文 paradidomi 是交付或放弃的意思。在太廿六章十五节译「交给」,太廿六章四十五节译作「卖在」,林前五章五节译作「交给」(保罗将犯罪的人交给撒但)。第一个「任凭」是任凭他们拜偶像纵欲。为什幺神竟任凭外邦人敬拜受造之物,放纵情欲呢﹖注意上文廿一节:「他们虽知道神,却不作神荣耀祂......」 可见神的任凭是在人拒绝神之后,人既拒绝真理在先,甚至否认神之存在先......所以神只能任凭他们行自己的道路。 神虽然是全能的主,却不剥夺人的自由意志而强造人来敬拜祂。祂任凭人去敬奉那些受造之物,是在人拒绝承认祂的存在,偏行己路之后;所以那些偏行己路的人,当然要为自己的罪负责了。其实,神并不轻易放弃每一个可能使罪人悔改的希望,因祂早已给人有公正的良心,使每一个犯罪的人,先受良心的指控,又在人犯罪之后,使他受到罪恶因果的自然报应和各种痛苦,借着祂的仆人赐下祂的话语,劝告人,警戒人,以及圣灵的感动......但人既一再地拒绝祂,不理会祂一切善意的作为,神岂能勉强人归信祂呢﹖如果神在人拒绝了祂之后,不任凭人选择自己的道路,则人便没有自由意志可言了,所以神只好任凭人行罪恶的道路,从罪恶的痛苦中再受警戒了。 请将廿四与廿五节的话对照:「......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可知这两节所指的情欲污秽,是与敬拜偶像有关的,古时人拜偶常同时行奸淫和污秽的事。 「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这两句话把上面外邦人不敬拜真神反敬拜假神,将神的荣耀当作必朽坏的受造物之无知,更加显明出来。 保罗对这位神的认识与那些外邦人有显明的不同。他清楚地看见了人的无知与虚妄,除了使自己亏损之外,并不能破坏神的救赎计划,神使祂的恩典归给信的人,又使恶人自行显露他们的恶行与愚昧,神是可称颂的主。 五.逆性的情欲(一26--27)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一26--27) 这是第二个「任凭」,任凭罪人放纵情欲。但为什幺这里只提及一种男女方面逆性的污秽,且与廿四、廿五节似乎相类似﹖因为放纵情欲的罪,是各种罪恶的代表,不论社会或个人,凭其纵情淫欲的程度,可以测知其它罪恶的深度。淫乱的罪可作为时代罪恶的代表。 这两节经文所指责的显然是变态的同性恋,按各个人而论,固然有其促成此种变态心理之因素(不外与罪有关之因素),但按整个社会而论,这乃是人类放纵情欲到了极点才有的变态。所谓欲壑难填,在旧的方法不能满足肉欲之后,便寻求格外新奇刺激的方法,这是罪恶演变的当然结果。 六.各等罪恶(一28--32)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一28--31) 「故意不认识神」,这是众罪之源。 「故意」指明了人本有认识神的良知,却不加以运用。有神所创造之万物可以证明神之存在,却不算它为凭据(参一19--21),故意在足够使他知道神之存在的条件以外另行定立一些不可能得着的证据,作为有神之凭据,其实就是故意不信。 「存邪僻的心」,「邪僻」原文 adokimos 由 a 即「无」与 dokimos 即「可收纳」二字合成,意即「可丢弃的」,如金属品经过工程师检验之后,认为不合用而丢弃之。这字在林前九章二十七节译作「弃绝」,林后十三章六节作「可弃绝」,在提后三章八节,多一章十六节,来六章八节译作「可废弃的」。 按英文 N.A.S.本「邪僻的心」译作a depraved mind,就是败坏了的心思的意思。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所有罪恶的事都是不合理的事,在亚当犯罪之后,该隐杀亚伯,就充份表现出罪人这种不合理的行事。 由廿八至卅一节一共提到廿四种罪,在此不一一细说,但须注意的是:并非说只有这廿四样罪才是罪,未在这里提及的就不是罪,因保罗不是有意列出一张罪的「清单」,他只不过随便举例而已。圣经除本处之外,还有可七章二十一节,加五章十九至二十一节,提后三章一至六节等处,也列举多种罪恶的名称。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一32) 可见他们并非不知道所行是罪。他们早知道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但他们不但自己这样行,还喜欢别人也去行。因为所有犯罪的人,都有相同的心理,一旦自己犯了罪,会喜欢别人和他一起犯罪,这纔不至把自己显得比别人坏。为着使别人和他们一起犯罪,就要为罪恶辩解,提出各种晢学论据,把罪说成不是罪。 尤其是这几节所提那些比较普通的罪,例如:「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但圣经对这些事作了项最简单的答复,就是:「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注意二十八节说:「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与三十二节首句「......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证明二十八至三十二节之间的事都是罪,所以这几节经文对什幺是罪之争论给我们一个具体的说明。 问题讨论 不虔与不义有什幺分别﹖ 十九,二十节中保罗怎幺证明那些否认神的人的罪,无可推诿﹖ 拜偶像的罪的主要错误是什幺﹖为什幺说拜偶像的人「思念变为虚妄」﹖ 廿四至廿八节之间有几次提及「任凭」﹖神为什幺「任凭」人犯罪﹖这样,人是否无须为罪负责﹖ 所谓逆性的情欲指什幺罪﹖ 从廿八至卅二节共提及几项罪﹖这里没有提及的是不是罪﹖犯罪的人有什幺自然的心理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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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阿慧 责任编辑:守望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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