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约书信罗马书(二1--16)
上文历数外邦人的罪状,说明外邦人将无法逃避神的审判,本段则指出犹太人也同样不能逃避神的审判。犹太人的危险是自以为比外邦人好。保罗写本段信息的主要目的,在证明犹太人在神前并不比外邦人好,他们同样是罪人,同样要受神审判。可是使徒虽然所讲的正是犹太人的错误,却并未标明「犹太人的」。他先从论断人的罪开始,渐渐地讲到犹太人身上,他的信息可按神的审判这个题目分成三层研究:
一.真理的审判(二1--5)
这几节经文完全未曾提到犹太人;但根据上文便知道这几节中所用的「你」字,是指犹太民族说的(参二17)。犹太人只看见外邦人眼中的刺,却看不见自己眼中的梁木;他们有律法的知识,又凭他们的知识论断外邦人。 这段经文也是警告一切论断人的,当然犹太人论断外邦人是不对的;但所有人也都不应当论断人。这就是为什幺保罗在这里没有指明犹太人的缘故,因为这些教训,也是适合一切人的。
1.论断人的必定自己的罪(二1)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幺事上论断人,就在什幺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二1) 「论断」N.A.S.在此译作 judgment 或 judge,含判罪的意思,使徒提出不可论断的第一个理由是:你在什幺事上论断人,就在什幺事上定自己的罪。 我们看见别人跌倒犯罪的时候,在当时我们或许没有犯别人所犯的那种罪;但可能将来会犯别人所犯同样的罪。这样,我们现在论断人的话,在日后便定了自己的罪了。有不少人,现在所做的事,正是他们若干年前曾经苛刻地定罪的。 犹太人论断外邦人不认识神、奸淫、勒索、不义;但他们自己所行也和外邦人一样,我们在抗拒罪恶的诱惑方面是那幺软弱无能,使我们很可能犯我们所曾指责过的罪,所以论断人的必自己定自己的罪。
2.论断人的必受真理的判断(二2)
「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审判他。」(二2)
论断人的必受神真理的审判。在此「真理」就是指神的话。犹太人所遵守的是旧约律法。律法虽然只是一些条文规则,但其中真理的原则与新约的教训是相合的;所以,所谓「真理」,实在就是指神的全部话语;正如主耶稣所说的:「弃绝我不领受我话的人,有审判他的,就是我所讲的道」(约十二48)。 全节的意思实际上是说明: A.论断人是不合真理的行事,所以必受真理的审判。 B.我们怎样论断人,我们的话并不能作实;那个人是好是坏,神的真理才是判断的标准。反之,连论断人的,自己也得受真理的审判;因他既然能看见别人的错,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神必照真理审判这样的人。
3.论断人不能掩饰失败(二3)
「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幺﹖」(二3)
本节虽然重复了第一节下半的话,但有另外的用意,就是要指明论断人的不能藉论断人逃脱神的审判。人常喜欢藉论断掩饰自己的失败,藉指责别人表示自己比别人好;但除非你所行的确比别人好,否则,神是绝不理会这种藉论断掩饰自己弱点的方法的。
4.论断人就是藐视神的恩慈(二4)
「还是你藐视祂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祂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二4)
神赐给犹太人有格外多的恩慈:赐他们律法,差遣先知教训他们,又向他们显出长久的宽容忍耐。从犹太人的历史可知,虽然他们屡次离开神,不专心敬拜神,神还是恩待他们。这决不是为着叫他们可以论断别人,乃是为着等候他们悔改归向神;但犹太人竟然误会了神的恩慈,不但未真诚悔改,反而因此自高自大。 「还是你藐视祂的恩慈......」这句话另有一个意思,是指他们把神的恩慈限制在他们自己身上,以为神的恩慈是那幺狭窄有限,如果神已经用恩慈对待了他们,便不够用以对待别人了!难道神用恩慈对待他们,便不能用恩慈对待别人幺﹖难道神的恩慈可以领他们悔改,却不能领别人悔改幺﹖难道神能够改变你我,却不能改变你我所论断的人幺﹖你我还是藐视神的恩慈幺﹖
5.论断人是硬心的一种表现(二5)
「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以致神震怒,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二5)
论断人就是任着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因为论断人就是不省察自己,故意用指头指着别人,把注意力转移到所论断的人身上,这种行为就是完全无心悔改的表理。使徒在此警告如此硬心的人,难道要为自己积蓄愤怒,直到神公义审判的日子幺﹖ 犹太人误解了神的恩慈的用意,竟凭神的恩慈自夸放纵,以为神不追究罪恶,其实是「为自己积蓄愤怒」。 今日神待我们不也正是这样幺﹖祂给我们有机会学习真道,甚至有些人从小就有机会参加主日学,背诵圣经......这一切不是让我们可以自夸,论断别人,更不是让我们可以硬着心藐视祂的恩慈,不珍惜祂所给我们的机会。使徒在这里发出忠诚的警告,这样硬心的结果,终必面对神「公义审判的日子」,那时,必要为自己的罪行受报。 犹太人怎幺会论断外邦人﹖他们就像一个犯了罪的人,还没立刻受神惩罚,便讥笑那些已经受了神报应的人,又为自己还未受神报应而自鸣得意;其实他们所以没立刻受报应,是因神的恩慈等待他们悔改罢了。 在路加十三章一至五节,有人将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搀在他们的祭物中的事告诉耶稣。这些人的动机可从耶稣的回答中看出,祂说:「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幺﹖」显然这些告诉耶稣的人,以为那些加利利人所以死得那幺惨,一定是因为他们的罪比别人大的缘故。反之他们自己既没有遭遇这种惨祸,可见他们比那些人好;但主耶稣说:「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神没立刻叫他们受报,并非因他们好,乃是给他们机会悔改。他们若不悔改,也要如此灭亡。 可见犹太人确有这种观念:他们以为他们的国家能以存留,正是因他们比外邦人好的缘故。保罗在此提醒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好,是因为神的恩慈。他们不当藐视神的恩慈,自高自大。
二.善恶的审判(二6--11)
「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二6)
犹太人是很注重行为的,因他们想靠律法称义。所以使徒在这里针对这种观念,特别指明:「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这句话与因信称义的原理并不冲突;因真行为是出于信心,而真信心亦必有行为。而这句话的重点是在「各人」,不是在「行为」。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犹太人也像中国人那样,认为祖宗好,后代也蒙福;自己不好,子孙也会受累,所以犹太人常以他们的祖宗为夸口。但保罗强调,神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各人」必须为自己负责。这是福音原理的一项重要基础。福音是按个人的信心计算的,不是按家庭或团体计算的。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愤怒恼恨报应他们。」(二7--8)
七至八节中有两种人:一种是「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另一种是「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这两种人,各得着其不同的福分与结局,因他们所寻求的,各不相同。 「凡恒心行善」,所谓「行善」特指下文:「寻求尊贵荣耀和不能朽坏之福」。这句话包括两种寻求: A.寻求「尊贵、荣耀」,不是指属地之富贵功名,而是按照圣经的用法,指圣洁无罪(参提后二20--21,彼前二9)。因圣经以犯罪的事为卑贱,而以圣洁的事为尊贵。 B.寻求「不能朽坏之福」就是永生之福。按彼前一章三至四节可知,因信基督重生得救的福,就是不能朽坏之福。这就是恒心行善的意思,这样的人就以永生报应他。 另一种人是作恶的,就是那些「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所谓结党指某种出于人的自私和野心而联结起来的势力,他们一方面不顺从真理,在另一方面「反顺从不义」。这些人在今生要受患难、痛苦和各种罪恶的自然报应;在将来神要以愤怒,恼恨报应他们。而所谓神的愤怒,就是指永死之刑罚。
「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二9--10)
这两节一共两次提到:「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这是应当留意的一句话,因它把保罗在上文所讲的题目之主要用意显明出来。单看上文看不出这些话是对犹太人说的;但留心读这句话就知道,保罗的主要目的是向犹太人指明,神施行报应的程序,正像祂施行救恩之程序那样----「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他们千万不要因他们先得着神的各种恩慈便骄傲;因他们虽然先蒙恩,但也先受报应。倘若他们因为先蒙受神的恩慈,得着可以悔改的机会,就论断外邦人,实在是愚昧无知的。
「因为神不偏待人。」(二11)
换句话说,不论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先或在后,都同样的有蒙神恩慈的机会,也同样的要受神的报应。无论是谁,若自以为自己有某些比别人好的地方,所以神会比较优待他们,都是完全错误的想法。
三.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二12--16)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二12)
世上有两种显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所谓「律法」特指旧约的各种律例典章和训示。正如诗人所说:「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祂的典章,祂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稣华」(诗一四七19--20)。这样,外邦人既没有律法,他们犯了罪,就不按律法灭亡。这不是说他们不会灭亡,而是不按旧约之规条而灭亡,乃照另外的原则受审判,也就是下文十三至十五节所说的原则。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二13--15)
这几节指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灭亡。神给他们每一个人有是非之心。他们和犹太人有一项共同点,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对犹太人,神的话是说:「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若只听律法而不行律法,与未曾听见律法一样不能称义。照样,对外邦人,神虽然没有赐律法给他们;但他们有是非之心,就是没有明文的律法。他们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什幺是「非」什幺是「是」就可称义,乃是看他们有否按公平而正确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灭亡。所以不论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样的,如果灭亡,都是因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赐律法而知神所喜悦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恶的----却不是因为「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缘故而灭亡。 保罗在此给我们看见律法与是非之心有相同之处,就是律法与良心,都一样地使人知罪,并知道有责任行善。良心若没有被压制、欺蒙、污损,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要求人行善,并定人的罪(本节所论之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来说的)。 注意:在这里使徒保罗不是在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如何称义得救,乃是讲论他们将如何受审判而灭亡。其实不论律法和良心,都不是叫人称义的,乃是叫人知罪并被定罪的。至于怎样才可以称义得救呢﹖那是下文第三章所讲的题目。 总之,使徒的目的,仍然是要证明犹太人与外邦人是一样的,有律法的和没有律法的都同样的要灭亡。犹太人虽然有律法,但若不行律法,就可能比那些只按是非之良心行事的外邦人更不如了;外邦人既然没有律法,但他们有神所赐的良心,他们既不听从良心的判断,以致损毁了良心的功用,则对于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责任。
「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二16)
十三至十五节,是解释十二节所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的理由,所以本节实在连接十二节。十二节既论到外邦人要受审判,就如犹太人要受审判一样;虽然他们受番判之根据不同,但神是不偏待人的,必按各等人应受的报应报应各人;本节就继续说明这审判发生在什幺时候,就是「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 本节给我们看见当审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见证要定我们的罪: A.耶稣基督:祂是神所设立审判天下的(徒十七31),耶稣基督的审判,是足够使一切人无可反驳的审判;因祂曾经道成肉身与我们一样,又曾凡事受过试探,却没有犯过罪(来四15)。 B.隐秘的事:当审判的日子,我们所作的一切秘密的事,要见证我们的不是;就像该隐杀亚伯,虽然没有人看见,但他弟兄的血却有声音从地里向神哀告。 C.神的话语:「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主耶稣曾说过类似的话(约十二48),神的道要审判人。福音原来是叫人得恩赦的;但人既拒绝了福音的恩赦,那幺福音本身就成了我们的「见证人」,要定我们的罪。若有一种疾病,没有药可治,那幺,人死是因病而死;但若已经发明了可治的药,而病人不肯用药,那幺那人的死亡不是因病,而是因为拒绝服药。所以那些有效的药的存在,足以证明那人的死亡是自取的,是应当由他自己负责的。照样「福音」对于拒绝的人,要在审判的日子变成他们被定罪的「祸音」,证明他们的罪。
问题讨论 1--5 在这几节中你能找出多少项不可论断人的理由﹖「论断」和一般讲论或探讨有什幺分别。 6--11 神要按人的行为报应人,这和救恩的原理有冲突吗﹖第六节的重点,是在「行为」还是「各人」﹖七节所说「行善」与第九节所说「作恶」,按上下文应如何解释﹖使徒在这几节中,主要目的是说明什幺﹖ 12--16 犹太人有神所赐的律法,外邦人却没有,是否神偏待人﹖这几节是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怎样得救吗﹖犹太人与外邦人之灭亡有什幺相同点﹖律法和是非之心有什幺相同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