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概論
參考
一.保羅所寫的書信
二.羅馬地方
三.羅馬教會起源
四.著者──使徒保羅
五.著書時地
六.章題
七.全書要題精釋
八.全書分析
保羅所寫的書信
在新約廿一卷書信中,神藉使徒保羅寫了十三卷。保羅書信在新約中所佔的地位之重要可想而知。
這十三卷書信大約可以分作四個時期:
1.第二次遊行道時期──帖撒羅尼迦前後書
當時保羅在哥林多,聽了提摩太報告帖撒羅尼迦教會的情形,因而寫了帖撒羅尼迦前書,不久又寫了後書。那大約是主後五一至五二年之間。這兩卷書都是特別多講到主再來的信息,可算是保羅所寫的預言類的書信。
帖前後書是保羅最早的書信;但也有解經家認為加拉太書是保羅最早的書信。其理由是:加拉太書辯論割禮問題,這在使徒行傳15章中早已解決;所以加拉太書必然是在早過耶路撒冷大會議之前寫的,(而加拉太書第2章所提保羅上耶路撒冷的事,不是指使徒行傳15章的事,乃是指徒11:28節的事)。當時約為主後四十九年。因耶路撒冷大會議約在主後五十年或四十九年末,本講義不同意這見解,因:
A.如果說在耶路撒冷大會議(徒15章)之後,割禮問題已經解決,所以加拉太教會不會在大會議之後遇到割禮派的攪擾,則保羅在耶路撒冷大會議大約十二、三年之後,寫腓立比書時,為什麼還要嚴厲的警告腓立比人:「應當防備犬類,防備作惡的,防備妄自行割的」(腓3:2)。顯然,割禮問題經耶路撒冷大會議解決,只是在使徒們方面(教會方面)之意見一致的解決,並非說割禮派此不再與保羅作對的意思。
B.若加拉太書是保羅寫於主後四十九年,則保羅第二次遊行亦開始於同年。(一般人都認為是四十九年的下半年開始。Prof.
James L. Boyer之年表即認為是主後四十九年的下半)。按徒16:3提到保羅帶提摩太同行時說:「保羅要帶他同去,只因些地方的猶太人都知道他父親是希利尼人,就給他行了割禮。」注意那些地方是什麼地方?就是南加拉太的路司得、以哥念(徒16:2)等。再比較加拉太書第2章保羅講到割禮的時候,提到他帶提多到耶路撒冷,並未勉強提多受割禮(加2:3),以證明禮的不必須。如果加拉太書是寫於主後四十九年,也就是保羅寫完加拉書不久就到加拉太,寫書時,強調他不勉強提多行割禮。到加拉太時,卻因為猶太人的緣故,替提摩太行割禮。這兩件事發生在相近的時間內,實令人難以置信。所以,更自然的解釋是:保羅第二次遊行佈道到加拉太時,還未發生割禮派的問題。(注意徒15:1所指的割禮糾紛是指安提阿教會的問題)。因耶路撒冷大會議剛剛解決了割禮的爭辯。割禮派暫時未活動,但過了幾年後,問題又發生了。所以保羅責備加拉太人說:「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著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加1:6)。「這麼快」指他第二次離開他們之後。
C.徒11:28-30完全沒有一點暗示保羅是為割禮問題上耶路撒冷去的。反之,它只說保羅不過受委派帶捐款上去。那時,提多是否已跟隨保羅作他助手,聖經亦全無證據可查。當時,保羅既未被稱為使徒,亦未顯明在工作中是居領袖地位,他倒是受委派的人而已!
所以,本講義仍以為帖撒羅尼迦前後書是保羅最早的書信的見解,較為可靠。
2.第三次遊行佈道時期──林前後、加拉太和羅馬書
保羅第三次遊行佈道,按Prof.
James L. Boyer的年表,大約開始於主後五十二年春夏之間,到五十六年逾越節左右結束。其間五十三至五十五年在以弗所住了大約三年,在那裡寫了哥林多前書(林前16:8)。離以弗所後,從特羅亞到馬其頓(徒20:1-3;林後2:2-13),就在馬其頓某地寫了哥林多後書。寫羅馬書時,是住在一個名叫該猶的信徒家中(羅16:23),而那位該猶是哥林多信徒(林前1:14)。所以羅馬書大概是在哥林多寫的,那時大約是主後五十六年。加拉太書可能在寫羅馬書之前梢早的時候寫的,按加拉太書保羅為自己使徒之職權辯護的情形與林後的信息很相似。而加拉太書中,論因信稱義與基督同死之信息又與羅馬書相同;而幾卷書又都是辯論性的信息,所以,加拉太書寫在林前後之後是合理的推論。
在這些辯論的書信中,像林後和加拉太,雖然保羅在信裡面用了最嚴厲的話,但仍在字裡行間表露出那種充滿父母之愛的心腸。使讀的人很容易覺出那是一種痛心訓斥,絕不是發洩怒氣的惡罵。
3.第一次在羅馬下監時期──監獄書信
保羅第三次遊行結束回到耶路撒冷的時候,大約是主後五十六年底。隨即被捕(徒21:27-40),以後轉囚在該撒利亞(徒23:23),到主後五十八年或五十九年初才到羅馬。在羅馬有兩年或兩年多的時間,即五十九年至六十一年初之間,在這時期保羅寫了著名的監獄書信四卷,即以弗所、腓立比、歌羅西、腓利門。那是主後六十一年左右的事情。監獄書信最大的特色是特別注重屬靈方面的事,例如:他在以弗所書裡面講到教會問題的時候,完全不提教會的組織、制度等類的問題,只注重教會在基督裡屬靈的地位和合一。在腓立比書裡面,保羅幾乎從頭到尾都在講論他自己靈性方面的經歷;甚至在對付割禮派的時候,也是以自己認識基督之經歷來辯論。他向歌羅西教會辯解智慧派的錯誤時,也偏重使信徒看見屬天的豐盛與榮耀,我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神裡面,所以思念天上的事遠勝人間的理智。至於腓利門書,雖然所論的是一些個人的私事,但保羅所用的原則卻是屬靈的。他不用地位和權柄勉強腓利門接納他代阿尼西母的求情,卻讓他自己情願,所以他給我們看見的是一個美麗屬靈的生命和榜樣。
4.從羅馬得釋放到再次被捕時期──教牧書信
保羅大約在主後六十一年夏初獲得釋放,跟著就照他在監獄書信中所說過的,到馬其頓與亞細亞探望教會。他可能先到革哩底,把提多留在那裡,又到歌羅西和以弗所,把提摩太留在那裡(多1:5;提前1:3)。然後到腓立比,在馬其頓某處寫了提摩太前書和提多書,那時大概是主後六十二年。他似乎還準備再從馬其頓到以弗所與提摩太相會,但未到以弗所以前,可能在米利都,因銅匠亞力山大之誣告而再次被捕,這一次下監,他自知會為主殉道,就在獄中寫了提摩太後書。
教牧書信所以得名,因為這幾卷書信,都是教導保羅的兩個得力助手,怎樣牧養教會而寫的。其中的信息,指導傳道人怎樣謹慎自己,怎樣作傳道工夫,對教牧有很大幫助。這時的保羅已近晚年,而提摩太後書更是保羅殉道之前的書信,幾乎可說是保羅的遺書。這些書信雖然都是只給個人的,但所討論的問題卻是關係教會的;所以這幾卷書實在是教會寶貴的真理準則。
參考八.全書分析}
四.著者──使徒保羅
不但徒1:1明說是保羅寫的書信,按全書內容來說,不論是救恩的理論,辯證的法則與作者的屬靈造詣,都很自然地使人相信,保羅是最合格的作者。
雖然有人以為本書末章,作者向許多人問安,顯見作者必定是到過羅馬的人。但保羅這時還未到羅馬,所以本書或本書末一、二章大概是別人寫的。但這一點也不成問題,因為當時的羅馬城是羅馬帝國的京都,各地人民來往遷徙無常,如亞居拉、百基拉本來住在羅馬,後來搬到哥林多(徒18:2),保羅寫本書時,他們又搬回羅馬(羅16:3),就是最好的例子。
又如16:5的以拜尼土原是「亞細亞初熟的果子」,可見必定是在亞細亞信主,或原是亞細亞人,卻遷居於羅馬。所以保羅雖未到過羅馬,卻因有許多在別處信主而認識保羅的信徒,移居羅馬,因而保羅在信末向他們問安(參15:13註解)。
五.著書時地
從徒15:19,22,26,可知當時保羅已經不只一次在亞細亞、馬其頓、亞該亞等地工作,甚至他說:「如今在這裡再沒可傳的地方」(羅15:23),因而很想向西去羅馬傳福音。但因他還要帶馬其頓和亞該亞信徒的捐款回耶路撒冷,供給聖徒與窮人,就在還沒回到耶路撒冷前寫了本書。按林後8-9章,保羅曾勉勵哥林多教會信徒捐款幫助耶路撒冷聖徒,所講的與羅15:22-26所講的事互相吻合。所以本書是寫在哥林多後書之後不久,大約是主後五十六年。而本書16章保羅替那接待他的該猶向羅馬信徒問安。可見本書寫於該猶家,而該猶是哥林多人(林前1:14),所以本書可能寫在哥林多。
注意:本書有不少觀點與林前林後相似,特別是第14章(見內文),也可以助證本書是寫在林前林後相近的時候。
六.章題
第1章──外邦人的罪
第2章──猶太人的罪
第3章──普世人的罪
第4章──亞伯拉罕稱義
第5章──亞當與基督
第6章──罪奴與義奴
第7章──善惡律之爭
第8章──聖靈與肉體
第9章──窯匠與泥土
第10章──信道與傳道
第11章──橄欖與野橄欖
第12章──活祭與事奉
第13章──順服與愛心
第14章──食物與信心
第15章──開荒的心志
第16章──舉薦與問安
七.全書要題精釋
研究羅馬書,先要對全書有完整的概念,並熟記全書的精義,筆者試從全書中選出四個重要題目,作為可以概括全書特色的精要解釋。希望這樣可以幫助讀者,在還沒有詳細研究本書之前,先對全書的精義和特色有若干基本的認識。
1.福音是為萬人預備的
猶太人有一種錯誤,以為神的救恩只是為他們預備的。使徒保羅在本書一再地更正這種錯誤觀念,證明福音是為一切人預備的。
A.按使徒的職分來說
神設立使徒的職分,他們的使命就是要「在萬國中叫人為祂的名信服真道」(羅1:5)。可見神要救萬國的人,不只是猶太人。
B.按福音的大能來說
「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羅1:16)。福音按施行次序,雖有先後臨到人的分別,卻沒有重此輕彼的分別。
C.按神不偏待人的原則來說
若救恩只為猶太人預備,豈不是神偏待人嗎?事實不是這樣(羅2:11),神將永生「報應」一切尋求不朽壞之福的人(羅2:7),又將祂的忿怒「報應」一切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羅2:8-9)。都按「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原則(羅2:9-10),並沒有分別。
D.按因信稱義的恩典來說
1.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羅3:9)。「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3:22)。
2. 神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
這樣,神不但要救猶太人,也要救外邦人,是當然的道理──「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 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羅3:29-30)。
E.按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榜樣來說
亞伯拉罕因信而得稱義的見證,證明稱義的福,不但給受割禮的人,也給一切沒有受割禮的外邦人──「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羅4:9;參羅4:3,16,23-24)。
F.按亞當與基督的比較來說
若「眾人」因亞當一人的悖逆,就不分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成為罪人,那麼「眾人」因基督的義行,當然也不分猶太與外邦的,都有機會可以成為義人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參5:12-21註解)。
G.按神的憐憫誰來說
神想要憐憫誰,就憐憫誰,有誰可以向神強嘴呢?──「因祂對摩西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9:15;參羅9:14-21註解)。
H.按神救贖的旨意來說
神要使萬國的人都可以得著祂的恩典,作祂的子民,這旨意早就藉著舊約的先知們宣告了──「就像神在何西阿書上說: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稱為我的子民;本來不是蒙愛的,我要稱為蒙愛的。從前在甚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將來就在那裡稱他們為永生神的兒子」(羅9:25-26)。「又有以賽亞放膽說: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羅10:20;參羅10:18-19;14:11;15:9-12)。
總而言之,「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分別」(羅10:12),因為神是眾人的主。祂願意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所以「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10:13)。
2.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我們是否要遵守律法才可以得救呢?如果不是,神為休麼要賜下律法呢?使徒在本書中清楚地說明,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並把眾都圈在被定罪的情形之下,使人知道需要去尋求拯救,但律法本身卻不能救人脫離罪。律法就像血壓測量器,只能告訴人血壓的高低,卻不能增減人的血壓。
A.律法的基本要求
律法的基本要求是「行」──「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2:13)。
人如果常照著律法所記的一切事去行的,固然可以稱義(加3:12;羅10:5),但事實上人不能常行一切的律法。所以猶太人雖然有律法,因為他們不能行,「律法」不但不是他們得救的根據,倒成了他們滅亡的根據──「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
注意羅2:12-16不是講論猶太人與外邦人怎樣得救,乃是講論他們怎樣滅亡──根據什麼滅亡(詳參2:12-16之註解)。
B.律法與猶太人的關係
猶太人既然不能憑律法稱義,證明一切人也都不能。「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羅3:19)。注意,律法以下的人就是猶太人(參羅2:12-14;17-18),神賜律法給猶太人的目的,不止是要塞住猶太人的口,使他們自知有罪,不能自誇,更是要「叫普世的人都伏在審判之下」(羅3:19下)。這樣,猶太人所以有神賜的律法,只不過是要作普世人的一個例子,一個典型,證明人不能守律法罷了。如果受過神律法之教導的猶太人,尚且不能因行律法稱義,那麼沒有受過律法訓練的人,更不能憑行律法稱義了(羅3:20)。因此,人必須在律法以外尋求救恩(羅3:21,24),所以保羅說:「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
C.律法顯明罪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5:13)。所謂「不算罪」,不是在神面前沒有罪,而是在人方面不算罪,因為「罪」沒有受到律法指控,人就不覺得是罪。沒有律法說「不可貪心」的時候,貪心已經是罪了,人也已經犯了貪心的罪了,但在人方面卻沒有可以定貪心為罪的根據,所以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
律法不但顯明人的罪,還顯明人對罪的無能。律法說「不可貪心」的結果,不但使我發現我有貪心的罪,還發現我無力勝過貪心的罪。我越多想起「不可貪心」這句話,越多發現我在許多方面都曾一再地貪心;似乎是律法「引誘」我去貪心,其實是律法顯明我的貪心,我雖然立志不貪心,卻還是貪心了。所以律法不但顯明我有罪,還顯明我裡面有犯罪的「律」,所以「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5-21)。律法不但使我知罪,而且使我知道我對於罪無能為力。
D.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
律法使人認識自己已到了絕望的境地,需要投靠基督,這是律法最重要的「使命」。所以保羅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律法最終的目標是叫人信基督而稱義,不是行律法而稱義。律法像一幅迷陣圖,雖然有許多入口,似乎有許多路可通,但它的最終目的是教導人明白,只有一條通路,那就是基督。猶太人的錯誤是誤解了律法的功用,把本來是引導人去投靠救主的律法,當作可以靠著得救的路。結果,他們雖然追求律法的義,卻在救恩上成了「絆跌」的人(羅9:32-33),雖然對神有熱心,卻「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10:3)。
E.律法與基督徒
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這絕不是說基督徒可以隨便犯罪,因為羅6:14上句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在恩典下的基督徒,比在律法下的人對罪有更高的原則。律法下的原則是刑罰與懼怕,是從外表禁制人犯罪;恩典下的原則是愛與自由,從內心甘願受聖靈的引導(加5:18)。在律法下的人不作惡是因為怕刑罰怕滅亡;在恩典下的人要行善是因為愛與感恩,出於甘心樂意。「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律法只能用刑罰阻止人侵害別人。恩典下的「愛」卻包括了消極方面「不加害於人」和積極方面「給」人(帖前2:8),所以說愛完全了律法,因為它完成了律法所不能完成的部份。
總之,律法下的懼怕和刑罰,不再是促使基督徒不犯罪的原因,恩典下基督裡的愛與自由,才是促使基督徒行善的動機。
3.以色列人
關於以色列人的地位也是本書的重要論題,上文已經提到,使徒保羅在本書中竭力證明救恩是為一切人預備的,猶太人與外邦人,並沒有分別。以色列人向來以他們是神的選民為誇口,雖然以色列人的問題與救恩沒有直接關係,但救恩既出於猶太人(約4:22);以色列人既然向來都自以為在神的事上比別人優越;當時不信主的猶太人,對於那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竟然可以因信基督作神的百姓,認為簡直是大逆不道;而這種優越的觀念對於信主的猶太人基督徒,也有影響。所以,神究竟為什麼要揀選猶太人?猶太人在神的救贖計劃中,究竟有沒有比別人優越的權利?神所賜給他們祖先特有的應許,是否因基督的來臨就都消失了呢?……這些問題若沒有完滿的解答,就很難應付猶太對福音工作的反對,甚至教會內部也難以同心合一(加2:11-14),彼得在安提阿受保羅責備的事,就是受這種觀念影響的好例子。所以,以色列人的問題,在本書中也佔了相當的篇幅。使徒保羅對以色列人的地位,有非常特出的講解。
A.誰才是真以色列人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羅2:28-29)(原文沒有「真」字,但對解釋沒有妨礙)。
猶太人從來沒有想到他們肉身受的割禮,竟然不算得割禮。他們憑肉身作猶太人竟然不算是猶太人。使徒卻指明:裡面作猶太人的才算是真猶太人,從心靈受割禮的才是真割禮。在本書第4章中,保羅引證亞伯拉罕受割禮的事,作為他對真猶太人和真割禮所下的定義的根據。
猶太人既自誇為受過割禮的人,又因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跟神立過約,而自視為高人一等的神的選民。使徒就針對這兩點,證明肉身的割禮沒有可誇的,肉身作亞伯拉罕子孫的,不一定就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因為亞伯拉罕不是因「割禮」而得神喜悅,才被稱為義。乃是「因信」得神喜悅而被稱為義(參羅4:1-5)。事實上,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時候,大約是八十五歲,而受割禮卻是遲了大約十四年以後九十九歲的事(參創15:6;16:16;17章全)。割禮只不過是他和神立約記號好證明他不是只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也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外邦信徒的父──「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蹟去行的人」(羅4:11-12)。11節是指明亞伯拉罕是一切外丰引信徒的「父」,12節卻指明猶太人,若沒有像亞伯拉罕那樣稱義的信心,亞伯拉罕還不是他們的父呢!換句話說:要照著亞伯拉罕稱義之信的蹤蹟去行的,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受了心靈的割禮,才是真正受割禮(羅2:29;西2:11)。
不但從亞伯拉罕先稱義後受割禮這件事,可以看出誰才是神的真兒女,就是從亞伯拉罕所生的兩個兒子的事上,也可以證明這一點──「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羅9:6-8)。
這些經文都很清楚的指明,猶太人不能單憑肉身是以色列人,就自認為是神的選民。他們必須像外邦人那樣,有稱義的信心才是神的選民,這都是本書非常特出的信息。
B.以色列人與神的揀選(9-11章)
如果必須有信心才是真以色列人,那麼舊約裡面神所賜給以色列人的應許豈不是徒然了嗎?神揀選以色列人豈不是多餘了嗎?不,神的應許對有信心的真以色列人並沒有落空,神揀選以色列人也絕不是多餘的事。
1. 按神揀選的絕對權柄來說
祂要揀選以色列人,並非根據他們的行為比別人好,而是根據祂自己的恩典和絕對的權柄(羅9:11-15)。既然不按行為,只按神恩典,所以神的應許對有信心的以色列人正是適合。
2. 按人的悖逆來說
以色列人的不信,正如一切不信的人一樣,使他們成為「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羅9:22)。神向他們多施恩慈,「多多忍耐寬容」,證明他們確是該遭毀滅,這樣,神所賜給他們的律法和應許對不信的以色列人也不多餘,因為這些更證明了那些人是該滅亡的。又有什麼不可以呢?
3. 按神揀選以色列人的旨意來說
以色列人(按整個民族來說)拒絕救恩,救恩便臨到外邦,這不是神故意叫他們「跌倒」(羅11:11),而是藉著他們的拒絕,救恩就自然轉向外邦。(以色列人若接受救恩,然後傳於外邦,就行在神最美的旨意中,參羅11:12)。他們失去機會的經歷,可以作為外邦人的鑑戒。
其實外邦人也不比以色列人強(按全體來說)。他們若一再輕忽神所賜的救恩,也會像越來越輕忽救恩。所以,救恩臨到外邦這個階段也會過去。「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以色列家會重新有得救的機會(參羅11:25-27)。
最後,使徒對神為什麼這樣先憐恤(或說揀選)以色列人,後憐恤外邦人,作了一個結論,就是:「因為神將眾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羅11:32)。這是神按祂豐富的智慧所顯的作為,是渺小的人所無法測度論斷的。
4.完全的救法
神完全的救法,是本書最主要的信息。這完全救法的重要原理和應用,可以簡要地分作三方面來說:
A.罪人得救方面
「福音本是神的大能」,正合罪人的需要,而這大能的救恩,是按照「本乎信……屬乎恩」(羅4:16)這原則賜給人的。從1-5章都是講解這方面的原理。
使徒反覆地證明,全人類不論有律法的猶太人,跟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都犯了罪(羅3:23),而且都不能憑自己的善行得救(羅3:20),所以必須在人的善義以外,靠基督的恩典稱義(羅3:24-26)。
使徒又解釋了恩典的定義。既然人得救是憑恩典,那麼甚麼才是神對「恩典」所下的解釋呢?──「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羅4:4-5)。且「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11:6)。所以,所謂憑恩典得救,就是不能把人的行為和工作也算在得救的條件之內的意思。
使徒也指出「信」是領受救恩必須的條件。無論是使徒所得的啟示,或是先知的預言,從來都是把「信」當作罪人得救的必然條件──「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1:16-17,參羅3:21-24;4:2-5,11-13,16,22-24;5:1-2)。
B.信徒得勝方面
罪人可以憑恩典藉著信得救,這雖然是神的救法的特色,卻不是神完全救法的全部,倘若忽略了得勝罪惡方面的救恩,還是沒有完全領略救恩的完美。本乎信屬乎恩,不只是得赦罪之恩的原則,也是經歷勝過罪的權勢,脫離肉體的敗壞之救恩的原則。由6-8章使徒的信息都是偏重在這方面的。可以簡要地分作:
1. 與基督同死同復活是勝罪要訣(羅6:1-11)
基督的死既包括了我們,不但包括罪所當受的刑罰,還包括我們的舊人、肉體與自我(羅6:6;加5:24;2:20)。所以我們應當藉信向罪看自己是死的(羅6:11),向神卻看自己是活的,把肢體獻給義,作義的奴僕(羅6:18-19)。
2. 順從新生命的律
罪是一種「律」,有一種恆常不變的壞傾向,不是人的意志所能克服的(羅7:14-23)。要勝過罪的律,惟有靠另外一種傾向於善的律,就是新生命的律(7:22,25)。信徒既然已經有了生命,所以勝過罪惡的主要關鍵就在於是否順從新生命的律(羅8:1-2)。
3. 隨從聖靈
學習怎樣隨從聖靈的指引,倚靠聖靈的幫助(羅8:5-6,13-14,26),是信徒支取得勝能力最豐富的源頭,而且是信徒表彰基督榮美生命的積極表現。
C.實際生活方面
所謂實際生活,就是跟人發生關係那一方面的生活,本書12章以後,都偏重這方面的信息。基督的救贖恢復了人與神的正常關係,其結果必然影響一個人的人生觀,也就改變了他做人的態度,改變他與人之間的關係。使徒在開始講到生活方面之信息時,先講完全奉獻(羅12:1-2)。把自己完全獻給神,這是蒙恩者對施恩之主所表現的最高感恩。信徒既然因基督的救贖而白白稱義(羅3:24),所以理當甘心樂意地把自己的一生無條件地奉獻給神,任憑祂安排使用。這就是救贖的恩典怎樣影響信徒的人生觀,使他們在一切生活工作,行事為人方面,都存感恩的心為主而活;也就是把救恩應用在實際生活上的基本原理。根據這樣的原則,使徒指導信徒怎樣跟別的肢體互相搭配事奉主(羅12:3-21),怎樣在社會作奉公守法的好百姓(羅13章),怎樣在一些無礙於基本要道的次要問題上,尊重別人的見解,又守住自己的信心(羅14章),怎樣本著基督的愛心,「擔代」那些接近我們之人的「軟弱」,又關心遠處之人的需要(羅15-16章)。
八.全書分析
第一段 引言(1:1-17)
一.自稱與祝禱(1:1-7)
1.自稱(1:1)
A.耶穌基督的僕人(1:1)
B.奉召為使徒(1:1)
C.特派傳神的福音(1:1)
2.保羅所傳的福音(1:2-6)
A.福音的根據(1:2)
B.福音的內容(1:3-4)
C.福音的功效(1:5-6)
3.受書人(1:7)
4.祝禱(1:7)
二.保羅的禱告(1:8-13)
1.禱告中的感謝(1:8)
2.禱告的忠心(1:9)
3.禱告的願望(1:10-13)
A.願到羅馬(1:10)
B.切切的想見羅馬信徒(1:11)
C.「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1:11)
D.想與羅馬信徒有交通(1:12)
E.要在他們中間得些果子(1:13上)
F.解明他還沒有到羅馬的理由(1:13下)
三.保羅與福音(1:14-17)
1.自以為欠債(1:14)
2.願意盡力而傳(1:15)
3.不以福音為恥(1:16-17)
4.相信福音是神的大能(1:16)
5.福音只救相信的人(1:16)
6.福音是為一切人預備的(1:16)
7.福音顯明神的義(1:17)
第二段 罪惡(1:18-3:20)
一.外邦人的罪(1:18-32)
1.不虔不義(1:18)
2.否認真神(1:19-20)
A.人的心靈有認識神的本能(1:19)
B.萬物的受造證明神的存在(1:20)
3.敬拜假神(1:21-23)
A.沒有把應得的榮耀歸給神(1:21)
B.將榮耀歸偶像(1:23)
4.偶像與污穢(1:24-25)
5.逆性的情慾(1:26-27)
6.各等罪惡(1:28-32)
二.神的審判(2:1-16)
1.真理的審判(2:1-5)
A.論斷人的必定自己的罪(2:1)
B.論斷人的必受真理的判斷(2:2)
C.論斷人不能掩飾失敗(2:3)
D.論斷人就藐視神的恩慈(2:4)
E.論斷人是硬心的一種表現(2:5)
2.善惡的審判(2:6-11)
3.有律法與沒有律法的審判(2:12-16)
三.猶太人的罪(2:17-29)
1.猶太人的誇口(2:17-20)
A.與神之關係方面的誇口(2:17-18)
B.在人面前的誇口(2:19-20)
2.猶太人的罪是明知故犯的(2:21-24)
3.猶太人與割禮(2:25-29)
A.若行割禮而犯律法有什麼用處?(2:25)
B.若未受割禮而遵守律法豈不等於受了割禮?(2:26)
C.若未受割禮的人守了全律法,豈不是要審判受割禮的人麼?(2:27)
D.真割禮的意義(2:28-29)
四.普世人的罪(3:1-20)
1.關乎猶太人不認罪的辯論(3:1-8)
A.猶太人有什麼長處?(3:1-2)
B.人的不信能廢掉神的信麼?(3:3-4)
C.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3:5-8)
2.關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斷(3:9-20)
A.聖經的判定(3:9-18)
B.使徒的結論(3:19-20)
第三段 稱義(3:21-5:21)
一.因信稱義的真理之解釋(3:21-31)
1.稱義之道有律法與先知為證(3:21)
2.稱義之道怎樣分給人?(3:22-24)
A.沒有分別地給人(3:22-23)
B.白白地給人(3:24)
3.稱義之道有什麼根據?(3:25-26)
A.根據基督的挽回祭(3:25)
B.根據神的寬容(3:25)
C.根據神喜歡人認識祂的義(3:26)
4.稱義之道使人無可誇口(3:27)
5.結論(3:28-31)
A.使徒保羅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3:28)
B.稱義之恩本來就不是只給猶太人的(3:29-30)
C.稱義之道更堅固了律法(3:31)
二.因信稱義的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