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第十章
三.有更美的新活路(10:1-25)
新約之所以比舊約有更美的功效,不但因新約有更美的中保,更美的贖罪之血,且因新約有更美的新活路。這又新又活的路,是基督用自己的身體獻上為贖罪祭而開通的,使一切靠祂的血潔淨了罪污的人,都能坦然無懼地進到神面前,而無須倚靠人間的大祭司替他們朝見神。按9:8:「聖靈用此指明,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的話,已反面暗示,在新約下至聖所的路已開通,在此則更清楚地講論。但這裡著者要開始討論這重要的真理之前,先總結上文所討論的,明說律法下所獻的祭物「斷不能除罪」,然後闡明基督獻上自己所成的功效以為勉勵。
1.律法所獻的祭不過是「影兒」,不能除罪(10:1-4)
這幾節中著者再重覆地申述律法對於贖罪工作之無效,聖靈這樣感動寫聖經的人,一再反覆地論及這題目,顯示人們對律法功用之誤解,乃是想明瞭基督救贖功勳的最大阻礙。並且這種以為靠律法可以除罪的觀念,是深入在熱心律法的人心中,必然要一再地辯明才能改變他們的思想。這裡有三點證明律法在除罪的工作上無效。
A.律法是影兒,不是真像(10:1上)
10上 按8:5;9:9-10,已經講過同樣的話,但這裡總結上面所講過的,再加以清楚地說明。「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這「既是」顯明這裡的話是總括上文所得的結論,既然律法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當然不能除罪了。「影兒」不過是「真像」的一個表樣,以表明「真像」將會有的功效如何,而「影兒」本身並無如「真像」所有之功效,這乃是極明顯的道理。所以我們如果接受聖經以舊約律法為新約恩典之預表的這種解釋,就不致於對新約的恩典取代了舊約的律法這件事有什麼疑慮了。
這裡的「律法」和「影兒」都是單數式,顯明著者是以整個舊約律法為一個預表,而不是以律法中的某部份為「影兒」,某部份則不是「影兒」。舊約的各種律法都是使人知道自己是該死的罪人(羅7:7-13;3:20),而所獻的各種祭,無非都是教導人知道自己需要一位贖罪者,代替自己擔負罪刑(參利16:11;約3:29;彼前2:24)。但這些使人知罪的律法和使人知道須要贖罪者的「祭」,都只不過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告訴人那真正能贖人罪的基督,祂的血有何等的功效,並告訴人他們須要一位怎樣的贖罪者,才能使他們「得以完全」。
B.律法的祭不能使人完全(10:1下-2)
1下-2 按這兩節有兩件事使我們可以知道舊約按律法獻的祭,不能使人完全:
1. 因律法的祭是每年常獻的
既然每年要常獻同樣的祭物,年年重覆,就是顯見每年所獻的都未使「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參9:9),所以才須要每年繼續地獻祭,否則獻祭的事早已停止了。
「每年常獻」這句話也表明著者在這裡,是以大祭司在贖罪日的工作(利16章)為討論的背景,按大祭司在每年大贖罪日(即贖罪節)的一切工作,都是基督救贖工作的預表,所獻的祭,也都是在平常每日、或每安息日、或月朔所應當獻的祭以外,特為贖罪的工作而獻的。
2. 因律法的祭不能真正潔淨人的心
這種贖罪的祭並不能使人的良心不再覺得有罪,顯見舊約所獻的祭,並沒有真正替人滿足律法的要求,扺受人應受的一切刑罰,只不過作一個替人抵受罪刑的表樣而已。所以人的良心並不能因此不再覺得有罪。另一方面,舊約的贖罪祭,既然只按律例禮節使人得了禮儀上的潔淨,並未實際潔淨人的心,這樣人在獻祭之後,內心仍像以前一樣充滿犯罪的意念,當然他們的良心無法「不再覺得有罪」了!所以,這些祭物,只可以感發人的良心,覺悟贖罪之需要,卻不能潔淨人的良心。
C.律法下所獻的祭物不足抵消人的罪(10:3-4)
3-4 律法的祭不但不能使人得以完全,或良心得著完全的平安,反倒使人每年想起罪來,每年要重新獻祭。這正好證明以往逐年所獻的贖罪祭,並未除掉人的罪,所以每年贖罪的結果,不過使人每年都想起自己須要贖罪,使人每年都覺得仍須等候那完全的救贖主來到而已。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公牛和山羊是大祭司在贖罪日所用的主要祭牲,是贖罪祭牲中最貴重的,雖然這樣,牠們仍然「斷不能除罪」。這句話指明舊約律法的罪所以不能叫人完全,潔淨人良心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所用的祭牲實際上並不足以抵贖人的罪。沒有靈魂的牲畜,當然不能抵償有寶貴靈魂的人的生命,用卑賤的牛羊為人寶貴的靈魂贖罪,當然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而使人的良心無愧。所以牛羊的血只可以作「表樣」,使人明瞭基督的血為人贖罪的原則,卻沒有真正除罪的功效,這乃是顯而易明的。
2.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真像」,能以除罪(10:5-18)
上文既已說明按律法所獻牛羊的祭不能除罪,在此就開始從正面講論,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本物的真像」,是能確實除罪的;因為基督這樣獻上自己,不但完全合乎神救贖的預旨,而且祂獻上自己為祭之後,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神的右邊坐下,為我們開通進入至聖所的新活路。這證明祂既是完全的祭司,又是完全的祭物。像這樣的祭司和祭物,是只有新約才有,絕非舊約所能有的。
A.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合乎神的定旨(10:5-10)
這幾節聖經,是著者引用舊約詩篇的話,證明基督是舊約所預表之「本物」。人們不但不可因基督受死十架,而疑惑祂不是救贖主;反之,祂這樣獻上自己為祭而受死流血,正合乎舊約的預表,並且合乎神藉詩人所預言的旨意。
5-7 這幾節是引用詩40:6,7的話,但與原來的話不完全一樣,因著者引用的不是希伯來文聖經,而是舊約希臘文譯本聖經,但無論如何,聖靈既感動寫希伯來書的人如此引用,就顯明聖靈以為著者這樣的引用法,正合乎聖靈藉詩人所要表達的原意,後者適可以作前者的「註解」。
「所以……」連接上文,既然律法只是美事的影兒,所獻的祭不能潔淨人的心,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不再像律法下的祭司那樣,仍以牛羊為人獻祭贖罪,而是以祂自己聖潔的身體為人獻上為贖罪祭。
「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這句未必表明基督到世上的時候,曾說過:「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話。這意思乃是基督藉詩人的話曾如此說過;或是基督雖未用言語這樣說過,但基督到世上來時其行事生活正是像這裡所說的一樣;也可能基督在世上曾這樣引用詩篇的話說過,不過四福音未記載而已。按福音中,曾記載主說過類似這樣的話,如太9:13;12:7;約4:34;5:30;6:38;7:16等。
「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注意這裡的話和所引的詩40:6原來的話稍有不同:按原來的話是:「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在這裡則是說「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可見詩篇上說「你不喜悅」的意思就是「是你不願意的」;在詩40:6說「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在這裡則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可見「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也就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按出21:5,6;申15:12-17的條例,在舊約時,若有奴僕願意終身服事主人不離開,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使他終身歸主人作奴僕,所以詩40:6說「開通我的耳朵」就是使我終身完全順服聽從主人的意思,而在這裡所說:「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也是和「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的意思相同。但這裡特別用「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是特要強調基督道成肉身的事實。基督原是與神同等,並沒有血肉的身體,卻順服神的旨意,取了奴僕的形狀,親自成為血肉之體(參腓2:6-8;來2:14),為人人嘗了死味。所以神給基督預備了身體,使祂道成肉身這件事,不但表明神的大愛,更是最能表現基督絕對順服聽從神旨意的態度,正像奴僕自願穿通耳朵順從主人一樣。在詩40:6說「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在這裡則說「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可見詩篇所說「非你所要」,就是「是你不喜歡」的意思。所以,這裡所引詩篇的話,雖在字句上稍有不同,意思卻完全一樣,寫詩篇的人和寫希伯來書的人,既都是由聖靈的感動而寫,顯見聖靈以為這些話的意思並無分別,而可以通用;並且聖靈藉著寫希伯來書的人這樣帶解釋性地引用,就在引用的時候,解釋了詩篇上的意義了。
「那時我說,神阿,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引自詩40:7;也與上文一樣,字句並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樣。本節論及基督有兩方面:
1. 基督來是要照神的旨意行
基督這樣來到世上,獻上自己為祭,不但合乎神的旨意,而且是出於神的旨意。祂在世上的一切生活工作,都是以神的旨意為依據(約3:34;5:30;6:38),這樣照神的旨意而行的生活,才能真正滿足神對人應有的聖潔生活的要求,比祭物和禮物更為神所喜悅。
2. 基督的事是舊約已經記載的
「在經卷上已經記載」,這經卷當然是指舊約的經卷。主復活後曾向往以馬忤斯的兩個門徒,「從摩西和眾先知起,凡經上所指著自己的話,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路24:27)。可見舊約的經卷早已預言及基督受死復活的事,所以本書著者特引用詩篇的話,證明基督這樣流血贖罪,開通了到神前的新活路,不但合乎舊約的預表,且合乎舊約的預言。
在此應注意的是,大衛說這話的時候,在著者寫本書時約一千年以前,仍在律法時代之中,但那時聖靈已經藉著他說出律法下的祭禮和祭物,並不能滿足神的心意──「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這樣,現今在基督已經來到的新約時代中,豈可仍戀戀於舊約「軟弱無益」不能除罪的「影兒」,而不完全專心靠賴基督更美之血的功效麼?
8-10 這幾節是受感寫希伯來書的人,就上面所引詩篇的話,照他自己所領會的,引申出來的結論,這結論包括兩點意思:
1. 照以上所引的經文,既以那些按律法獻的「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都是神所「不願意……不喜歡的」,以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基督照神的旨意來到世上,又照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才是神所喜悅的祭。所以,基督這樣地來到世上,乃是要「除去在先的」──除去舊約和舊約下不能除罪的祭禮;「立定在後的」──立定新約,和新約下有效的贖罪法則,就是以祂自己為贖罪祭牲的救贖法。
「除去」原文anaipei即廢除的意思,這個字在使徒行傳中多次譯作「殺」字(徒3:23;5:33;7:28;9:23-25;10:39;12:2及徒13:28;16:27),即殺棄之意。
「立定」原文steesee即站立的意思。
「在先的……在後的」pro{ton......deuteson,意即「第一的……第二的」,就是指舊約和新約而言,這兩個字在8:7譯作「前約……後約」。
2. 既然「除去在先的,立定在後的」是神的旨意,我們憑這旨意──憑這不再靠舊約的祭,而是靠新約有效的贖罪法的神──旨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了。
「成聖」原文eegiasmenoi是眾數、被動、現在完成式,這意思是我們因靠基督一次獻上自己,就因祂的獻上自己而得以被成聖,這「成聖」的工作已由基督所完成。所以這裡的「得以成聖」,不是注意信徒靈性上靠著聖靈所過的成聖生活,乃是注重耶穌基督一次獻上祂身體的果效方面,由於祂這樣一次獻上身體的結果,就使我們這些靠著祂獻上自己功效的人,成聖歸神。
這「成聖」eegiasmenoi的字根agiaxo{是分別為聖的意思。主耶穌在最後遺訓中為門徒禱告時,曾說祂為門徒「自己分別為聖」,約17:19的「分別為聖」原文就和這裡所用的「成聖」是同一個字,這字在約10:36也是譯作「分別為聖」。
B.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確已成功永遠贖罪的事(10:11-18)
11-13 按祂在神的右邊坐下可知
上文已經多次比較說明基督是更美和完全的大祭司,這裡再以基督為大祭司的贖罪工作,如何比人間祭司更完全之事實,來證明祂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贖罪的事。按這裡比較人間的大祭司與基督為大祭司之不同有五:
1. 人間的祭司的「站著」事奉,表示他們仍在工作中,他們雖然獻了許多祭,但並未完成他們的工作;「站著」也表示他們的地位不夠尊榮,是僕人不是主人。但基督是「坐」在神的右邊,表示祂贖罪的工作已完成,祂地位尊貴無比。
2. 人間的祭司是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但基督只「一次」獻上,就成功贖罪的事。凡是作了還要再作的,都表明以前歷次所作的都作得不好;凡一次作了就無須再作的,就顯見那一次所作的已經完全作好。基督只一次獻上自己就無須再獻,可見祂那一次的獻上,已經完全作成贖罪的工作了。
3. 人間的祭司是在地上的帳幕獻祭,但基督雖在地上獻上自己,死在十字架上,卻是在天上神的右邊作大祭司。
4. 人間的祭司所獻的祭是「永不能除罪」的祭,但基督所獻的乃是「永遠的贖罪祭」,有永遠除罪之功效。
5. 人間的祭司只照著律法獻祭,完成贖罪的禮節,並未擊敗那陷人於罪中的仇敵──魔鬼;但基督獻上自己為贖罪祭的結果,也同時擊敗了人的仇敵魔鬼(來2:14-15),又從死裡復活,勝過死亡,使接受祂救贖工作的人,也有份於祂的得勝。
「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在本書的1:13中已提及,表示祂所獲得的勝利,乃是得勝有餘的完全勝利。
14 按祂「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可知
注意「一次……永遠」,這兩個字都是本書重要的常用字,也是基督救贖工作的特色,祂既一次獻祭,就使那些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從這樣「獻祭」的果效看來,可見祂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此「得以成聖」與10節的「得以成聖」,同樣是指那些被分別為聖歸神的人,就是接受祂贖罪功勞而得救的人。「永遠完全」這句話原文是在「叫那得以成聖的」之前,即「祂永遠完全了那些被成聖的人」,所以這裡的完全,也不是注重人方面的工作,乃是注重基督方面救贖的功效。祂一次獻祭的果效,不但使那些因信而在祂裡面的人「得以成聖」,且使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所以這「完全」是指地位上的完全,不是生活上的完全。
在新約救贖恩典下的人,只一次信入基督裡,與祂同死同復活,就永遠成為聖分別歸神的聖徒(林前1:2),是神的兒女而不再是外人(約1:12;加4:6-7;弗2:19)。我們不需要每年一次來重新信靠基督,一年一次成為神的兒子;或是犯了某些罪以後就不再是神的兒女,而要再一次信耶穌為救主,以便再一次成為神的兒女。雖然信徒犯了罪,也應當趕快悔改,靠賴基督贖罪的功勞以得著赦免(約一1:9;2:1-2),但這並不能使我們失去「永遠完全」的地位;因為這「永遠完全」的地位,不是根據我們的工作獲得的,乃是憑基督「一次獻祭」所獲得的結果。
15-18 按聖靈所作的見證可知
這幾節聖經引自耶31:31-39;那些話原是先知耶利米所說的,在此聖經卻以為是聖靈說的,可見舊約先知的話,是聖靈藉他們說的話。聖靈在舊約時已經藉先知的預言,為基督獻上自己所立之新約作了見證,證明祂的「獻祭」確已完成永遠除罪之功效。在此著者引述聖靈藉耶利米的見證有兩點:
1. 神的律法和旨意,要寫在祂百姓的心裡,放在他們裡面(參8:10)。在新約下神的百姓,有住在他們心中的聖靈給他們智慧和能力,將神的旨意教導他們,這種順從聖靈的引導以遵從神的旨意,乃是除罪的積極方面之工作。基督用自己的血成立的新約,所包括的恩典不只是消極的除罪,也積極地使人行神所喜悅的事。
1.
神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神不再記念那些在新約下蒙恩的人之罪愆,證明基督的受死流血已經完全成功地贖了人的罪,完全滿足了神律法的要求,使他們的罪不是暫時得到神的赦免,暫時成為神的子民,乃是永遠被赦免,不再被神想起了。既然基督能使他們的罪真正得著赦免,所以「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3.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已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10:19-25)
這幾節是總結上文所論基督為我們獻上自己為祭,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的結果,使我們在新約下,可享受何等大的屬靈福氣和權利;因祂已經為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使我們可藉著祂坦然無懼地「進入至聖所」,直接朝見神了。同時著者又勉勵我們,既然得著這樣寶貴的福份和權利,就應當更加盡應盡的責任,堅守所承認的指望,彼此激發愛心,等候主的再臨。在此分兩面講論,先論我們因基督的血,在新約下所能享受的權利和恩惠,再論我們應盡的本份。
A.信徒所得之福分(10:19-22上)
19 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進入至聖所」的意思就是與神完全沒有阻隔地交通。舊約的大祭司是在聖所中朝見神,但他們也不過是一年一次進入,而且進入至聖所的時候是帶著牛羊的血戰兢而入;但我們因耶穌的血,卻能坦然「進入至聖所」與神相交。由此可見我們在新約下,因耶穌基督的血,所能享受的屬靈權利比舊約大祭司所能享受的權利更為優越。
這節聖經也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在新約下的人,敬拜神的法則已與舊約制度下的法則完全不同。我們不但不像舊約的人那樣,每次都要憑可見的祭物來朝見神,且也不要憑可見的祭司才能朝見神;我們只憑基督一次獻上的血,就能各人自己到神的面前,而無須借助於居間階級的祭司了!
「至聖所」是只有神和神榮光所充滿的地方,是完全聖潔,與世隔絕,與神沒有阻隔的所在。至聖所的生活乃是不斷與神同在交通的生活,是神所要求我們過的生活。
20 有一條又新又活的路
這一節解明我們所以能坦然進入至聖所的緣故,是因已經有了一條可以通到至聖所的路,這「路」的意思與約14:6「我是道路」的路相同,就是使我們能以到神面前的途徑。在此論及這條通到至聖所的路,乃是:
1. 是藉著祂開的
只有祂能開這條路,因為只有祂有這樣有效的血,可以把我們引到神面前,「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
2. 是為我們而開的
就是為應當滅亡的罪人開的,「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3. 是已經「開了」的
這到神面前的路,不是尚未開通,或正在開通,乃是已經「開了」凡要靠祂到神面前的,現在就可以來(來7:25;林後6:2)。
4. 是只有「一條」的
祂只為我們開了「一條」路,並沒有別路,這路也就是祂自己,除了這「一條」路以外的任何路,都可以引到滅亡,但引到永生,則只這「一條」(太7:13-14)。
5. 是又新又活的
是「新」的,因這條路是舊約所未有,在新約才有;是「活」的,因這條路能使行走的人,得著生命與能力,不是使行走的人日漸衰敗致於死亡,乃是使走這路的人,越前進越強壯而引到永生。
6. 是從幔子經過的
這「幔子」就是主的身體,基督死的時候,聖殿中的幔子就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所以「從幔子經過」,就是從主獻上自己捨身流血的事實「經過」的意思。
自從人類犯罪以後,屬肉身的生命成為罪的工具與奴僕,是親近神的攔阻,所以使徒保羅稱這身體為「罪身」或「取死的身體」(羅6:6;7:24),常常反叛神,行神所不喜悅的各種情慾的事(彼後2:10,18;加5:24)。但基督親自為我們成為血肉之體,順服神的旨意,將自己的身體獻上為祭死在十字架上,成就了永遠贖罪的事,使我們的罪真正得著完全的赦免,我們就可以靠著祂與神和好(羅5:1),得以與神親近交通了!所以這經過幔子的路,就是主的順服捨己,以致於死,且死在十字架的路,因祂的順服受死,才給我們開通了這條路,所以現今走在這條路上的人,應當知道這條路固然是通天的路,也是順服、捨己、釘死的路。
7. 是通到至聖所的路
這條路不但是從幔子經過,也是通到至聖所,基督不但為我們死了,也為我們復活升到天上了,祂不但為我們開了路,且一直開通到至高神那裡,既然我們有這又新又活的路,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就當善用這種權利常到神的面前朝見祂的面。
21 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
在這節聖經中,「大祭司」指升入高天坐在神寶座右邊的基督,祂是在天上作我們中保的,「神的家」指我們,教會就是神的家(提前3:15)。這位天上的大祭司,不但在天上作我們的中保,也治理地上神的家,作教會的元首(西1:18),所以這節聖經包括基督在天上和地上的兩方面工作。祂為我們開了又新又活的路,使我們可以進到神面前,同時也進入神的家,祂不但把我們引到神面前,也在神的家中治理我們,看顧保守我們。
「治理」原文epi是連接詞非動詞,意即「在上」,但在新約中有許多種譯法,在此有「主治」之意。
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
留意比較9:13,14的話──「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疪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可知這裡的話,雖然只有兩句,卻包含9:13,
「身體用清水洗淨了」與9:13「母牛犢的灰……身體潔淨」有同類的意義,按舊約母牛犢的灰,是用調製除污水,潔淨那沾染死屍之不潔的人(民19章)。沾染死物之不潔是外表的不潔,與犯罪的內心不潔不同,所以不是用祭牲的血,而是用除污水。在這裡「身體用清水洗淨」不能按字面的意思解,這「清水洗淨」應當指聖靈藉著神的話,在信徒身上所作潔淨的工作(參弗5:26;約13:1-11),基督不但潔除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使我們沒有慚愧地作神的兒女,而呼叫阿爸父(加4:5-6),也常常藉祂的靈和祂的話將我們修理乾淨。
「身體用清水洗淨」這句話不會是指著信徒受水禮的經歷,因彼後2:21說「這水所表明的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
B.信徒應盡之本分(10:22下-25)
22下 當存著誠心到神面前
「誠心」也可以譯作「真心」,就是要存真誠無偽的心來到神面前的意思。神是鑒察人肺腑心腸的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誠實拜祂(耶17:9-10;約4:24)。雖然基督的血使我們能享受那樣多寶貴的福份,可以直接到神面前,但如果不是存著真誠無私的心來信靠祂,則基督所成功的一切福份,都與他們無關,所有虛偽的信心和宗教習慣,在真實的神面前,都是毫無效用的。
當存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
那些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被灑去的人,當然是已經有信心的人,但我們來到神面前,不但要有信心,且應有充足的信心,「人非有信不能得神的喜悅」,這樣,有充足信心的人,也必得神「充足的喜悅」了。使徒保羅在羅4:17-22論及亞白拉罕之信心的話,是「充足的信心」的最好註腳:「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來到神面前」原文是「趨近至神面前」的意思,我們有多少信心,就靠近神有多少。
23 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
「堅守」原文katexo{men的字根為katexo{有「拘留」、「繫留」、「使之直行而不他適」、「持守」……等意。
「所承認的指望」在原文是「盼望的承認」,其中「承認」,omologian是名詞,指自認或公認的事,在此就是指信仰而說,即因信仰而承認的事。其所以說「盼望的承認」,因我們所承認的信仰乃是有活盼望的,我們所信的也就是我們所盼望的。
我們既知道基督的血,為我們所成就的救贖,是有這麼大的功效,使我們的罪得到完全的赦免,可以坦然到神面前,這些話對當時的希伯來信徒,更是特別有幫助的,因為他們的信仰正受到舊宗教的「搖動」。
「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這句話再補充上句話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之理由,既然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這樣我們因信靠祂的應許而有的指望,就必不落空,就當堅持,不可因當前的環境或逼迫而搖動。這句話告訴我們:
1. 我們的信心和盼望,應當以神的應許為根據。
2. 神為那信靠祂的人,留下有寶貴的應許。
3. 那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神。
4. 我們應當堅守這位信實之神所應許我們的指望,在祂的應許中堅固不搖動。
24 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
「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並堅「守所承認的指望」,都是關係個人方面的靈性問題,但本節所論的,乃是信徒在彼此關係上的靈性問題。既有個人的堅定正確信心,就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因為我們不只是個別地信靠耶穌,也是共同在基督裡合一,聯成一個身體(加3:28;林前12:12-13),有互相連帶的關係。各人在信仰上的成敗,不但影響自己,也使全體的見證受影響(林前12:26),所以我們有相顧相愛的責任。
在此所論「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三者有互為因果的關係。「彼此相顧」就能「激發愛心」,愛心受激發就能「勉勵行善」,而勉勵行善的結果又增進了彼此相顧的心。
25 要不停止聚會
「不可停止聚會」原文尚有eauto{n,即「我們自己的」,未譯出來,所以這句可譯作「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因為當時希伯來的信徒,有些靈性退後,受舊猶太教的壓迫而搖動信心,停止自己的教會聚會,而到猶太人的會堂聚會,所以著者勉勵他們不可停止自己的聚會。這句話對於現今的信徒,也同樣適用;因為那些開始冷淡不聚會的人,必然是先停止自己所經常聚會的教會之聚會。雖然聖經認為信徒不應分門別類,我們和那一班弟兄在一起聚會都是一樣的,但聖經似乎預先看明,那些冷淡退後的信徒,將會利用這種藉口而停止聚會,並且他停止聚會必是先從自己的教會聚會開始,所以聖經這樣的命令我們「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
「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如果偶然停止聚會,就會漸漸變成停止慣了的人。「慣」原文ethos有規矩、俗例等意思,這個字在路1:9;約10:40都譯作「規矩」,在徒6:14;15:1則譯作「規條」。停止聚會慣了的人,就把停止聚會當作常例,不算一回事。一個從來不停止聚會的人,若初次停止聚會,自己就會受很大的良心責備;但他若停止慣了,就會完全失去當初敬虔的心,完全不以為意,好像人照著普通的俗例行事一樣,毫無感覺,其結果必走向失敗跌倒的路上。
停止聚會,不但使自己靈性受損害,而且也成為別人不好的榜樣,容易給軟弱的弟兄引為先例。我們不但不可停止聚會,也不可因別人停止聚會,自己也就學他們那種不敬虔的行事,以為可以安心地隨便停止聚會。
「倒要彼此勸勉」,這句話和3:13「總要趁著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的意思相似,但這裡特別使我們看見「聚會」與「彼此勸勉」的關係。「聚會」能增進我們彼此勸勉的生活,在聚會中我們不但可以共同得到神話語的提醒,而且常常共同聚會在主腳前的結果,能促進彼此在心靈上的接近,而易於互相勸勉;並且「彼此勸勉」也能防止停止聚會的危險,使那些偶然停止聚會的人不致繼續停止。
信徒若停止聚會,漸漸和教會少接觸,得不著弟兄姊妹的勸勉,在靈性上陷於孤立,就是已經開始失敗了。魔鬼在未使一個信徒完全跌倒之前,必先使他與教會疏遠,孤獨地與那些不信主的人相處,其結果就會很容易地跌入罪惡的網羅中。
「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在此「那日子」有雙重的含意。按當時以色列人的國家情勢而論,他們已經瀕臨亡國的危險,那些熱心律法的猶太人,積極進行復興舊宗教──猶太教,以致那已經信基督的猶太信徒也受了影響,想轉回猶太教,去為神所曉諭他們祖宗的律法熱心。著者既在上文列論新約的優點,就在這裡勸勉他們,既知道那亡國的危機臨近──耶路撒冷毀滅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互相勸勉,更不可信心動搖,停止聚會,回到律法之約下,辜負基督救贖的大恩了。
但雖然有這樣的歷史背景,著者說這句話的含意決不是勸勉他們只因亡國的危機臨近,就更當相顧相愛;因為這還不是基督徒應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不停止聚會,互相勸勉的最大理由。基督徒應當如此相顧相勸的最大理由,乃是等候主的再來。所以這裡「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的含意,更是指著主來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勸的意思;而今世環境上的苦難與危機,都無非指示我們主來的日子已日益臨近罷了。
1.警告故意犯罪的人(10:26-31)
26 「我們」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不是單指那些得知真道後又接受了的信徒,也指得知真道後又故意拒絕的人;因從下文可知這「我們」是包括:得知真道而故意犯罪,等候審判和「烈火」的人,以及得知真道以後而「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10:39)。所以這裡「我們」並不是肯定地指信徒而言,乃是不肯定地指在那些得知真道的人中,若有故意犯罪,離道不信的話,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故意犯罪……」當然比無意犯罪的罪更大。但在此所說的「故意犯罪」,不是指犯普通的罪,乃是特指不要甘犯基督一次所獻上而至「永遠」的贖罪祭而說。「故意」原文Ekousio{s意即「自願的」,新約只用了兩次,另一次是在彼前5:2譯作「甘心」。「贖罪的祭」就是指基督的贖罪祭──基督獻上自己而完成的贖罪功勞──而說(7:27;9:12;10:12-14),這樣,「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意思,就是:若甘願犯罪不接受基督的贖罪祭,就再沒有別的贖罪祭可為他贖罪了。基督的救贖既是唯一的救法,則拒絕這救法的人當然再無得救的希望。
「贖罪的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