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第七章
F 第二次進攻,第一部分:艾城的失敗和其結果(七1∼26)
這次的失敗可分三部分:亞干的罪、神的忿怒,和以色列遭審判。接下來則是尋找原因,以及判定犯罪者當處死。這一章顯示了以色列人在執行使命時,會出現罪的問題。這件事記在征服耶利哥之後,因為所犯的罪是在奪取該城之時發生的。記載這事用了很多篇幅,因為以色列是在神面前蒙潔淨的國家,所以頭一次的違規,招來極嚴重的審判和刑罰。這件事也成為面對未來試探的警誡。
i. 在艾城的失敗(七1∼5)
這一段也分為三部分:使命與探子的回報,以色列的攻擊與失敗,百姓的反應。
1. 第一句話總括了以下將發生的事,但以色列人在當滅的物上犯了罪。這裡是用犯了罪(希伯來:m`l)之動詞字根。279它的名詞總是描述對神的不忠。這三個希伯來字母也出現在前一節的他的聲名傳揚遍地一語中。在那裡,希伯來文的 m、` 和 l,順序也相同。這是刻意的對比。雖然約書亞因為耶利哥而威名遠播,但以色列的不忠卻惹動了神的忿怒。儘管不忠的只是一人,所有以色列人卻同樣有責任。所以,因著一個人的罪,所有以色列人都受到刑罰。
講述犯罪者的家譜,便暗示集體的懲罰。在約書亞記中,除了亞干之外,再沒有如此詳細地列出某個人的家庭背景。這裡共列了四「代」。亞干犯罪,是不忠的「以色列眾子」惡行的一部分。這些細節成為辨識亞干的伏筆,16∼18節那一段則是由反方向列舉(從共同的祖先猶大,講到亞干)。280亞干的父親是迦米,這個名字的字根意義為「葡萄園」。281再上一代的人物,在 MT 的約書亞記第七章是撒底,其字根 zbd,意為「給禮物」,其他希伯來名字內也出現過。282撒底在歷代志上二6被稱為「心利」。撒底的父親是謝拉,這名字的意思是「明亮,日出」。創世記三十八30中記載有一位謝拉是猶大的兒子。辨認出亞干之後,就以說明他犯的罪為結語。NIV 的翻譯取了其中一些東西,沒有清楚講出亞干是從當滅絕之物(h]e{rem)內取的,就是從耶利哥城裡應當歸與神的東西中拿的。
2. 約書亞準備進行下一步,就是攻打艾城。經文提到三個新的地名:艾、伯亞文和伯特利。艾城應當就是艾特(et-Tell),伯亞文應當是瑪嚴廢丘(Tell Maryam),伯特利則是巴勒斯坦貝丁(Beitin)鎮的古蹟。283這些地點的辨認,都符合聖經所描述的地理和地形,而特瑪嚴和貝丁還有考古的遺址,日期與這段時期吻合。艾城的考古困難,請參增註。艾城在伯特利東南東方1哩,伯亞文則在艾城南邊3.3哩。
約書亞為何選擇艾城?如果約書亞要尋找一個戰略地位,留在約但河谷便沒有什麼好處。山地則是安全的基地,埃及人和迦南人的馬車都派不上用場。示羅和耶路撒冷之間的地區,是進入高地最直接的路線,那裡還沒有迦南人的堅固城。多爾西(D. Dorsey)辨認出鐵器時期三條主要的路線,可由耶利哥通到山地。284南邊一條通到耶路撒冷,這個地點約書亞一定會避開,他要先找到一個穩定的基地,再從那裡展開攻擊。北邊的那條通到聖經所提的俄弗拉,中間的一條則經過艾城,通到伯特利。選擇經過艾城的這條路,或許是因為伯特利有一條南北向的要道。到伯特利之後,便可以很容易的進入後來屬於便雅憫的地區,就是耶路撒冷和伯特利當中的那一帶。這個地區是具策略性的中心,可以控制北邊和南邊的山地。非利士人一直想控制這一個地區,掃羅在此建都,後來儘管北方脫離王國獨立,南朝卻因這個地區而仍能維持。這條路線實際上是兩條;從耶利哥開始,平行通向西方的山地,北邊的支道經過艾特。
這裡下達的命令為,上去窺探(希伯來:`alu^ w#ragg#lu^),二1去耶利哥那兩人,所得到的命令卻為,去看(希伯來:l#k[u^ r#`u^)。探子的反應和報告顯示,他們對任務的看法並不相同。若說第一組人的任務,是回報當地居民的狀況,尋找支持者,第二組人則似乎是在評估反對的力量、衡量是否容易征服。艾城任務的目的,與摩西給最初那群探子的吩咐(民十三17∼20)十分類似。或許這種類似,也成了失敗的預表。285
3. 探子的回報表達出根據人判斷的軍情。這報告不像派去耶利哥探子的回報(書二24),而像摩西所派大部分探子的回報(民十三27∼33),其中沒有提到神的應許,只是按敵人的力量評估作戰得勝的可能性。探子建議的二、三千(希伯來:~@la{p[i^m),應當解釋為兩、三隊(希伯來:~@la{p[i^m)兵,正如約書亞記二十二24,士師記六15,撒母耳記上十19∼21等。286探子說明,他們不想勞累以色列眾民。從耶利哥的征服看來,這想法有點奇怪。那次的勝利,軍隊並不勞累,直如探囊取物,他們只需要進城便夠了。這一點顯示,他們離開神而作的計畫何等愚昧,也證明他們缺乏信心。287在民數記中,那些探子缺乏信心,認為自己的力量不足;但這些探子缺乏信心,則是因為他們認為以色列人非常強,一座小城算不得什麼。「勞累」(希伯來:yg`)動詞字根的形式,只出現在傳道書十15,那裡說,愚味人連進城的路也不知道,正可以作約書亞記這一段的寫照。
4∼5. 約書亞記前十二章的戰爭記錄中,對這場戰役的描述,可謂獨一無二,只有這裡沒有提到約書亞在率領。這並不是要免除約書亞的責任,而是要說明,就以色列人而言,這次戰役是很不合常規的。他們沒有尋求神明確的帶領,就作出了決定;在執行時,也沒有約書亞清楚的帶領;這些都是失敗的因素。講完失敗之後,經文精確地說出死亡的人數,也陳明,攻擊轉成了羞慚的潰逃。三十六人,這數目有何重要性,並不清楚。既有三隊人出去爭戰,或許這個數目表示,每一隊都有相當大的損失,即:每隊十二人。若是如此,這數目或許預示了艾城的一萬二千居民,後來全都喪命了(八25)。攻擊的人被趕到示巴琳,或採石場,由此可見,他們是沿原路撤退回來,約向東南東方跑了三哩半,一直到陡峭的伊瑪庫克溪谷(wa^di
el-Makkuk)。288重複出現的艾城的人和動詞殺,強調出敵人的大獲全勝。這種重複在希伯來聖經中可以看出,但 NIV 卻沒有。結果,眾民的心就消化,這句話在二11和五1都曾出現,那裡是指迦南人,這裡則是指以色列人。加上如水兩個字,將這個意象更加突顯,甚至超過迦南人的感受。敘事者用短短五節,把前面六章一連串勝利的氣氛完全翻轉過來。
對基督徒而言,艾城的失敗乃是講到罪的危險,和破壞力。若有人誤以為,和罪惡與試探爭戰很容易得勝,這個故事就是最強的提醒。要勝過罪,就像要克服毒癮一樣,不單需要自律,還需要倚靠神的恩典(羅七14∼25)。亞干的罪影響了整個團體,他們對艾城第一次的進攻失敗了,而他們不可一世的威風也喪失了。亞干的悖逆,就像教會剛成立時,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犯罪(徒五1∼11)一樣,要立刻辨識出,而且斷然處理,以免神的子民落入更大的失敗、更多的死亡中。
279 和直接受格同時出現,拼音也是同樣的字母。這稱為同源受格。Boling and
Wright, 220頁,註解道:「動詞+同源受格的結構,是通俗故事十分愛用的筆法」。
280 「亞干」之名,在七十士譯本的約書亞記第七章、MT 和七十士譯本的代上二7,結尾不是 n,而是 r。這種差異的理由,乃是因為把這個名字與亞割谷相連,聖經在約書亞記七26和代上二7中,提到這兩者的類似。這個名字以 r 結尾,有一個希伯來字根意思是「災難、不幸」。對這名字進一步的研究,和其他地方的證明,參 R. S. Hess, 'Achan and Achor: Names and Wordplay in Joshua 7', HAR,
14, 1994, 89∼98頁。
281 同一個字根出現於主前十三世紀烏加列的一個人名中,kar-mu-nu。參 D. Sivan,
Grammatical analysis and Glossary of the Northwest Semitic Vocables in
Akkadian Texts of the 15th-13th CBC from Canaan and Syria
(Neukirchen-Vluyn: Neukirchener, 1984), 236頁。
282 撒底(Zabdi)是便雅憫族示每一個兒子的名字(代上八19),大衛一個官員的名字(代上二十七27),還有一個利未人也是同名(尼十一17)。這裡文字遊戲的成分,參 R. S.
Hess, 'Achan and Achor: Names and Wordplay in Joshua 7'。
283 有關艾城,請參 J. A. Callaway, 'Ai' in ABD, I,
125∼130頁。有關伯亞文,請參 Z. Kallai, 'Notes on the Topography of Benjamin', IEJ, 6, 1956,
180∼183頁。有關伯特利,請參 A. F. Rainey, '
284 D. A. Dorsey, The Roads and Highways
of Ancient
285 Boling and Wright, 221頁,提出約書亞接受任命(民二十七21)時,曾領受吩咐,在作戰之前要求教於烏陵。他既然沒有向神求問,就必敗無疑。
286 參針對民數記數點百姓的大數目所作的探討;G. E.
Mendenhall, 'The Census of Numbers 1 and 26'. JBL, 77, 1958, 52∼66頁;G. J.
Wenham, Number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Leicester and
Downers Grove: IVP, 1981), 62∼64頁。不過,約書亞記第七章的論點,還不需要用到民數記裡對數點百姓數目字的解釋。
287 Butler, 79頁。
288 B. P Irwin, 'Ai' in ABD, V, 1171∼1172頁。
ii. 以色列人的俯伏(七6∼9)
約書亞和以色列的長老以悔改來面對失敗。他們最關注的,是神的榮耀。
6. 撕裂衣服、俯伏在地、把灰撒在頭上,多半是為死人哀哭的表現。289本章中,約櫃在此第一次出現。它既是神同在和以色列過去勝利的象徵,而前面五節並沒有提到它,因而顯出該次行動缺乏神的支持,難怪會遭慘敗。290
以色列的長老在此首次出現於約書亞記中。291以色列也像其他部落一樣,由長老帶領,來作政治和軍事的決策,他們也代表整個部落和其他國家打交道,並參與立約或簽定和約的大典。292
7. 哀哉!(希伯來:`@ha^)在舊約聖經另外還出現了14次,總是呼號或埋怨的一部分,通常是先知說的。最值得注意的是耶利米書四10和以西結書十一13的例子,這兩位先知也像約書亞一樣,向耶和華呼號,生怕神的子民即將滅絕了。下面的埋怨有三個要點:
(1) 其中不斷重複使用「過」的字根(to cross
over;希伯來:`br),表達想要把整個過程倒轉過來;
(2) 它很像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時的埋怨;
(3) 最後一句話與摩西為以色列人向神提出的理由十分類似。
第一點強調埋怨的情境。就文筆而言,這個埋怨與約書亞記前面所有的事件都連在一起,因為這些事件都用到動詞字根「過」字。就政治而言,它意味約書亞對自己在帶領方面的才能起了懷疑。就神學而言,它質疑神的引導究竟是否有智慧。
約書亞的埋怨很像民數記十四2∼4和二十3∼5。那兩次以色列人都為當前的問題所苦惱。他們的埋怨如出一轍,用虛詞「不如」(希伯來:lu^),下面接著表達死了還好些。民數記十四章的經文,是講探子回報之後立刻發生的事。在約書亞記七章,這項埋怨也發生於探子回報之後。不過,他們不是希望死掉,而是希望留在約但河東。這三個事件都質疑神的引導。約書亞記第七章最大的不同,乃是對神引導的懷疑問題,列在不如……的埋怨之前。
8. 約書亞還向神的智慧挑戰。讀者或許以為,神會發怒,施行懲罰,好像民數記中埋怨的故事一樣。可是以下的呼籲防止了這種情況的發生。這個呼籲使埋怨不再只是牢騷的發洩,正如民數記一般,而是關心到神的榮耀。神在立約之時曾應許說,以色列的仇敵將轉背(希伯來:`o{rep[)逃跑(出二十三27)。如今仇敵反倒使以色列人轉背(`o{rep[)逃跑了。
9. 面對神似乎違約的狀況,約書亞表達出他的慌亂。這次屈辱的失敗,可能造成以色列人的滅絕,因為其他迦南諸族必定會趁機打擊他們。為要強調這一點,約書亞用了一個雙關語,借用名(希伯來:s%e{m)一字,在此意為「名聲」。以色列的名(s%e{m)若被除滅,以色列之神的名(s%e{m)也連帶受損。這個說法讓人想起摩西以耶和華的名聲為由,替以色列人求情的事,因為以色列人拒絕進入迦南地,神就說要滅絕他們(民十四13∼19)。不過,民數記十三∼十四章和約書亞記第七章還有一點不同。在前一處,以色列全國拒絕順服神,不願進入迦南地,以致觸怒了神。在約書亞記第七章,約書亞和以色列人都以為他們正在順服神。問題不是故意的背叛,而是不知道有犯罪的隱情。由於這些理由,神並沒有要毀滅整個國家,只是警告他們,因為出現問題,所以他們才失去了能力。
289 R. de Vaux, Ancient
290 與士師記二十章所記便雅憫人內戰的比較,參 Boling
and Wright, 223∼224頁。
291 他們也出現在八10、33,二十三2,二十四1、31。
292 H. Reviv, The Elders in Ancient
iii. 找出過犯所在(七10∼21)
這一段有三個角色:神解釋並引導;約書亞順服並搜尋;亞干認罪。這又回到了約書亞記處理事件的正常順序,而對艾城的攻擊就缺乏了這個順序。神在解釋和引導之前,首先命令約書亞:起來!第一個「起來!」(希伯來:qum)引出一段說明,指出以色列人落入何等糟糕的景況中。293第二個「起來!」(13節;NIV 譯為你去!),說明了以色列要怎樣才能解除困境。
10. 神命令約書亞站起來。294在障礙未除之前,禱告與哀泣都不蒙悅納。要約書亞「起來!」的命令,與以色列人無法在仇敵面前站立(12節)成了對比。
11∼12. 以色列的罪由兩個句子描述出來。第一,違背聖約,因此神沒有錯。動詞違背的字根,和約書亞記六7的過(`br)相同,使得這次的罪更顯嚴重。以色列不能再過去征服敵人(書六7),因為他們在神的聖約上有了過失。下一句話,他們取了當滅的物,強調出違約的行為。在征服耶利哥的時候,當滅的物(h]e{rem)是屬於神的(書六16∼19、24)。拿了神的財物,便是偷竊,否認這樣的偷竊便是欺騙。經文詳細說明,是以色列的罪導致他們失敗,然後便指出一項可怕的事實:只要以色列人保有當歸給神之物,神就不認為他們是歸給神的。祂不會去為他們打勝仗,相反的,祂保證他們會失敗、滅亡。以色列人若不毀掉那些當歸給神之物,就會像當歸給神之物一樣被毀掉。
13. 第二個「起來」(NIV: Go)的命令,從當前情況的嚴重性,轉而說明以色列人怎樣可以毀掉當滅之物。首先,所有的百姓都要自潔;其次,他們必須找出是誰拿了當滅之物。第三,拿當滅之物的人要治死。在要以色列人自潔的命令中,再次重複警告說,若不除掉當滅之物,他們還會打敗仗。這裡沒有詳述以色列人要怎樣自潔,但是利未記十七∼二十六章說明了怎樣才是聖潔的子民。按約書亞記的情境,和以下幾節所用的「戰爭」用語來看,這裡應當是指為打仗而自潔。若是如此,大衛和他的部下禁慾的事(撒上二十一4∼5)或許可以應用到這裡。不過,與約書亞記所載其他的戰爭和事件比較起來,所有的典禮和儀式行為(如割禮),經文都講得很清楚。這裡沒有進一步的細節,意味著自潔或許是每一個以色列家庭要自己查驗,有誰拿了當滅之物。若是如此,便可以解釋:為何24∼25節中,亞干的家人和他一起受刑。不過,這個解釋和其他說法,都仍屬猜測。
14∼15. 這裡吩咐,要檢查以色列所有的團體。耶和華要怎樣顯示那個團體有罪,並不清楚。動詞取(希伯來:lkd),通常是描述捉住敵人(參六20)。選取的儀式象徵神在與這個國家作戰。神用這種方式來捉住(或取出)那偷竊神財物的人。295支派(希伯來:s%e{b[et)、宗族(希伯來:mis%pa{h]a^)、家室(希伯來:bayit[)的區分法,構成以色列人最基本的社會結構。聖經中這些名詞的使用,有相當的自由度,尤其是宗族和家室之間,常會重疊。296從考古學可以證實大家庭(bayit[ 或 be^t[-`a{b[)的存在。在以色列所挖掘出的村莊遺址,如艾和拉大拿(Rad-dana),住屋都是大宅邸,裡面有好幾棟房子,297每一棟房子可以住四、五個人,就是小家庭的住處。其中有一位人丁(希伯來:geb[er),就是可以當兵的成年男人,這人會被叫出來,站在耶和華面前。這一類的房屋結構,可以證明大家庭的存在。
犯罪之人的刑罰,是被火焚燒,這句話成為25節亞干之命運的伏筆。這作法是將有罪的人歸給神(申十三15∼16),正如耶利哥歸給神而「滅絕」一樣(書六24)。
16∼18. 約書亞領受了神的命令後,便順服而行。在敘述進行的經過時(16∼18節),經文的用詞和命令很接近,顯示出他們執行命令非常認真。MT 記載,宗族是按著人丁進前來,而不是按著家室,這可能是正確的。每一個男子或是代表一個大家庭,或是代表自己的小家庭。將榮耀歸給耶和華的說法,別處從未出現過,不過,瑪拉基書二2有一個類似的句子,那裡勸勉祭司要「一心榮耀我的名」,因為神會信守與他們所立的約。前面已經提到,亞干的罪是觸犯了神的約(11節)。這時,他惟一該做的事,就是把自己所犯的罪一五一十的講出來。
19∼21. 亞干的回答,首先是一句認錯的話,然後才詳述細節。亞干的罪起於他看見(希伯來:r~h)一件美好(希伯來:t]o^b[)的東西。在伊甸園,女人犯罪時也是用同一個字描述(創三6),她看見一個表面似乎美好(t]o^b[)的東西。亞干看見所奪的財物,必定是該次戰爭的擄物。在與米甸人的爭戰中,也用同一個字描述得來的戰利品(民三十一11∼12),這些東西雖然是以色列的戰士所拿到的,卻是要當作祭物,獻給神的。
這裡列出三樣東西:衣服、銀子、金子。這些在古代近東並非罕有之物,許多地方的物件記錄,都有這幾項,例如主前十四和十三世紀時,西閃族諸城〔伊瑪(Emar)、烏加列和亞拉拿〕之文獻。298這類東西也出現於十四世紀阿馬拿的物件記錄中,該記錄是記載埃及的法老和米坦(Mitannian)及巴比倫的首領所交換的禮物。這類東西出現在巴勒斯坦的城市,可能是透過交易或偷竊而來,這也不足為奇。
第一件東西,美好的示拿衣服,這裡的描述法,與一般物件記錄的方法類似:首先列出物件(衣服,希伯來:~adderet),接著是物件的出產地(示拿,即巴比倫,希伯來:s%in`a{r),然後是品質(美好的,希伯來:to^b[a^)。
動詞「貪愛」(希伯來:h]md)和十誡中的第十誡用字完全相同(出二十17;申五21),描述對一件不屬於自己之物的渴求。這裡所講的細節,以及藏匿的地點,顯明了亞干的欺瞞,也刻劃出約書亞順服了神,找出導致以色列戰敗的那罪。亞干的認罪和約書亞前面的禱告一樣,顯示出他們對以色列當中未知的罪或隱藏的罪,有一種特別的態度,和其他古代近東的國家不同。雖然其他國家一般都不願意承認戰敗,不過赫人的王木西里(Mursili)為瘟疫的祈禱,和米所波大米的「罪過」清單,可以代表在遇到天災時,想要找出是什麼罪觸犯了神的怒氣。303不過,這些清單的重點,只是列出可能犯的罪,而且常是宗教方面的事。懺悔的人盼望,這樣的清單會將特別招致忿怒的罪包括在內。如果還未列入,就可能會通過占卜或異夢來顯明。
聖經的記載,卻沒有使用清單、占卜、異夢,來將罪顯明出來,由此可見他們對罪的態度是不同的。約書亞記第七章的事件,重點不在約書亞的話,也不在用什麼儀式找出罪人。神對約書亞的話加以批駁,而後來所用的方法,只是要找出犯罪之人,而不是辨認究竟是什麼罪。經文所看重的,有兩方面:第一,神的話和人的順服非常重要。約書亞受到指示,當如何去作,他便照著去作。至於整個過程的細節倒屬次要,最主要的事實為神的話和人的順服。第二,這裡很著重亞干所講的話。和其他文化比較起來,這裡並沒有指出這番話的來源為神,如占卜等。在以色列當中,犯罪的人要認罪,並要承擔後果。所以整個重點不在懺悔和儀式,而在順服和認罪。對基督徒而言,認罪則有赦罪的應許(約壹一9)。這件事和禱告生活都應當勉力去行(雅五13∼18)。
293 Boling and Wright, 224頁,把書一2的同一個命令,與這裡比較。「頭一個命令引介約書亞為著名的軍事領袖,第二個命令引介約書亞為『審判者』。」
294 Butler, 80頁,認為這是神向約書亞進行訴訟的開始。
295 Fritz, 82頁,注意到在選掃羅為王(撒上十20∼21),和指出約拿單犯罪(撒上十四41∼42)的時候,也用到這個字。
296 N. P. Lemche, Early
297 參 L. E. Stager, 'The Archaeology of the
Family in Anci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