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第十八章
F 其餘各支派所得之地(十八1∼十九51)
i. 前言(十八1∼10)
背景從吉甲換到了示羅,眾支派和約書亞在那裡聚集。發言人從第二人稱轉為第三人稱,約書亞先向全會眾說話(3∼7節),然後向畫地圖的人說(8節)。最後兩節回到第三人稱,指這些「勘察員」去執行工作,而約書亞開始拈鬮的步驟。因此,這一段不是講一些早已在摩西時分配到地業的支派,而是講剩下的七個支派。這時候,地點改變了,方法也改為繪圖,而參與的人亦有所不同。就文學而言,這一段位於支派地業分配的正當中,因此在瞭解分地一事上,具神學的重要性。571
1. 示羅素來是宗教中心,到以利的時代仍舊如此(撒上一∼四章)。在此它代表神應許的實現,祂要與以色列同住(利二十六11∼12;申十二章)。572示羅被指認為克貝塞倫(Khirbet
Seilu^n)。挖掘者找到中銅時期(主前2000∼1550年)的廟,和晚銅時期(主前550∼1200年)遊牧民族的中心。根據它在鐵器時期(主前1200∼586年)的人口和大小來看,它很可以作為以色列眾支派的中心。573會幕和示羅平行出現。會幕是以色列人與神相會之處;在那裡,神的旨意將彰顯出來。它出現在約書亞記這裡,以及分配地業的最後(書十九51),在文學上意指含括所有地業的分配。這便是強調,一切都是按照神的旨意而行。它的作用很重要,因為全文再沒有特別提到繪圖過程中曾向神求問。當然,理由乃是,以色列人早就得著應許,要承受這地為業,所以不再需要求為此來尋求神的引導。所剩的事只是決定地業的歸屬,這個步驟以拈鬮的方式來進行,意即讓神來定奪。
在約書亞記十一23和十四15曾說到,全地不再有爭戰了。574這裡的說明則強調征服的完成,那地已經被他們制伏了。這句話不必意味該地每一座堅城都已拿下;第2節暗示並非如此。這句話的意思只是說,既然所有的仗都打贏了,現在已經可以差派勘察員去繪圖了,分配地業是要按部就班來進行的。約書亞和以色列人在征服之役中完全遵行神的旨意,而在分配地業的事上也要如此。
2. 第2節預備讀者進入以下的分地過程。這裡特別提到,還有七個支派等著要分配地業,這就是為下面的處理鋪路。以下分為三個段落:約書亞向全會眾說話(4∼7節),約書亞對勘察員的吩咐(8節),以及說明這些繪圖員如何去執行,並後來發生的事(9∼10節)。有三點值得一提:命令的重複、繪圖的性質,和餘下的七個支派。
5∼7. 所有從前分配過的地,在這段中都重提一遍:猶大和「約瑟家」(即,以法蓮和瑪拿西,5節),以及約但河東的支派(7節)。從文學技巧來看,這些資料是將前面幾章和十九章連起來。在其他支派得到地業之後,這七個支派也經由繪地圖而得著了地業。這是前面地業分配的延續,也同樣是神旨意的實踐。
6∼10. 所有事情都要記在書中。約書亞將聖約寫在神的律法書上(二十四26;參八32、34)。律法引導百姓如何生活,同樣,地圖引導百姓來擁有神賜給他們的地業。城邑成為支派疆界的根據,城邑清單便是地業。這類書信,參導論中約書亞記第十三∼二十一章的概論。這些吩咐的重複,強調其重要性。儘管征服成功了,那地卻仍未成為他們的產業,正如約書亞所言(3節)。繪地圖與分配的工作勢在必行。這些吩咐的重複,又是約書亞在領導的例子。他解釋整個步驟,而繪圖員則步步遵行。他們完全順服神所揀選的領袖。至於以拈鬮為順服神旨意的方式,參:約書亞記十四1∼5的註釋\cs16。
8∼10. 與以上三個段落(參第2節的註釋)相對應的,是三次重複給勘察員的吩咐。吩咐的重點,是一連串的動詞:去(希伯來:hlk),走遍那地(希伯來:hlk),寫明(希伯來:ktb),回來(希伯來:s%wb 或 bw~),和拈鬮(s%lk,Hiphil形式)。在第9節,繪圖員執行了這吩咐,動詞與第8節對應。最後一個動詞描述了約書亞親自拈鬮(10節),其他的工作都是勘察員作的。這些繪圖員的目的,與民數記第十三章和約書亞記第二章的探子不同,不是去研判反對的勢力,而是要查訪該地的資料。在第9節,他們「圖示出」諸城邑,以將它們分為七個區。
對基督徒而言,在示羅設立聖所和中心,見證神實現了祂的應許。神已經賜福給祂的子民,親自與他們同在。他們必須以順服來回應,去佔領該地,並按照聖約而生活。聖所的重要性,可由兩件事看出:它的地點在諸支派當中(在中央山地),而在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分地的記載中,它也出現在正中間。基督徒所蒙的召,亦是要以敬拜神為生活的中心。當年會眾聚在示羅聖所,而今日定時的敬拜聚會亦是促使信徒合一、彼此勉勵、過信心生活的要素(來十25)。
571 Koorevaar, 183, 193∼195頁;J. G.
McConville, Grace in the End. A Study in Deueronomic Theology, 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Carlisle, Paternoster, 1993), 101∼102頁。
572 Koorevaar, 289∼293頁。Koorevaar 在第十三∼二十二章中辨認出一種非常複雜的交錯式安排,他將這段經文置於該交錯結構的中央。
573 I. Finkelstein, 'Excavations at Shiloh:
1981∼1984: Preliminary Report', Tel Aviv, 12, 1985, 123∼180頁(131∼138, 169∼170);R. S.
Hess, 'Early
574 Mitchell, 101∼109頁,認為戰爭的停止,是因地業分配而留給人的「深刻印象」。
ii. 便雅憫所得之地(十八11∼28)
這一支派的境界,東邊是約但河,北邊是以法蓮,西邊是但,南邊是猶大。它的城邑清單包括了東區(21∼24節)和西區(25∼28節)兩處。還有人提出第三區,包含亞拿突(Anathoth)、亞斯瑪維(Azmaveth)、和亞勒目(Alemuth),因為這幾個城在別處算是屬於便雅憫的,但沒有列在這裡。575表十八(a∼e)列出了便雅憫所得之地的摘要。
表十八:便雅憫所得之地(十八12∼28)
十八(a):北界(十八12∼13)
|
經節 |
地名(NIV) |
MT |
七十士 |
阿拉伯名 |
以色列 |
地圖號碼 |
|
12 |
約但河 |
有 |
有 |
|
|
|
|
|
耶利哥 |
有 |
有 |
T es-Sul-t]a^n |
|
192142 |
|
|
伯亞文 |
有 |
有 |
G Marya-m? |
|
175141 |
|
13 |
路斯(伯特利) |
有 |
有 |
Beiti^n |
|
173148 |
|
|
亞他綠亞達 |
有 |
有 |
T el-Mazar (es]-S]im-edi) |
|
196171 |
|
|
下伯和崙 |
有 |
有 |
Beit `U^r et-Tah]ta{ |
|
158144 |
十八(b):西界(十八14)
|
經節 |
地名(NIV) |
MT |
七十士 |
阿拉伯名 |
以色列 |
地圖號碼 |
|
14 |
基列巴力(基列耶琳) |
有 |
有 |
T el-Azh-ar |
T Qiryat Ye`arim |
159135 |
十八(c):南界(十八15∼17)
|
經節 |
地名(NIV) |
MT |
七十士 |
阿拉伯名 |
以色列 |
地圖號碼 |
|
15 |
尼弗多亞的水源 |
有 |
有 |
Lifta{ |
Me^ Neftoah] |
168133 |
|
16 |
欣嫩子谷 |
有 |
有 |
Wa^di{ er-Raba^beh |
|
|
|
|
利乏音谷 |
有 |
有 |
Wa^di{ el-Ward |
|
|
|
|
耶布斯(= 耶路撒冷) |
有 |
有 |
el-Quds |
`ir Dawi^d |
172131 |
|
|
隱羅結 |
有 |
有 |
Bir Ayyu^b |
En Rogel |
173130 |
|
17 |
隱示麥 |
有 |
有 |
`Ain el-Ho^d |
|
175131 |
|
|
基利綠(= 吉甲) |
有 |
有 |
Araq ed-Deir576 |
|
180133 |
|
|
亞都冥坡 |
有有 |
Tal `at ed-Da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