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阿摩司書第五章

 

C 審判言詞:扭曲敬拜與正義(五117

  阿摩司繼續譴責以色列的罪、預告他們的衰亡,沿襲前面的主題──批判聖所(四45,五46)、揭發迫害(四1,五101215)、歌頌神的能力(四13,五89),同時也採取相同的體裁──勸告(四45,五461415)、讚美詩(四13,五89),當然還有控訴(四1611,五1012)與宣告(四2312,五31617)的並用。

  但是,第三篇審判言詞的語氣與前面不同: (1) 阿摩司譴責的同時也哀嘆(五12); (2) 他的勸告很急迫,甚至可說是激動(五461415),但沒有諷刺的意味(第5節吉甲與伯特利名字的諧音,可能是一例外); (3) 先知也講到拯救雖然遙遠,但是有可能(615節); (4) 從這些表達方式,流露出先知對一個民族的關注情懷,當他在異象中為他們代求(七25),更是有力地傳達了這一點; (5) 然而他的話依然以哀歌開始(五2),也以呼籲人哀輓結束(五1617),好像以色列人已經死了。

  這段經文裡的小單元雖然短,形式又不一,但是有學者提醒我們注意裡面的對稱、交錯結構132

 

哀歌作為宣告(13節)

 勸告(46節)

  控訴(7節)

   讚美詩(8ae節)

    耶和華的名!(8節及下)

   讚美詩(9節)

  控訴(1013節)

 勸告(1415節)

哀歌作為宣告(1617節)

 

  作者的意圖(這模式不可能是無心插柳的結果)似乎是集中在審判的不可避免──開始與結束的哀歌──同時呼籲人尋求耶和華──勸告──因為這是惟一的逃生之路133。這段言詞中間,有句強有力的話作為文章的支柱,提醒聽者神的能力;祂的約名是耶和華,以色列或是尋求祂,或是在爭戰中與祂會面(四12)。

 

132 J. DeWard, 'The Chiastic Structure of Amos 5:117', VT, 27, 1977, pp. 170177. 整個的交錯結構裡溶合了在一些經文裡的特別交錯模式(57121416;詳見註釋6)。

133 A. V. Hunter, Seek the Lord! A Study of the Meaning and Function of the Exhortations in Amos, Hosea, Micah, and ZephaniahBaltimore: St. Mary's Seminary & University, 1982),主張先知的勸告(勉勵)只是確定審判的必然,並沒有提出避免的途徑。

i. 以哀歌作為宣告(五13

  先知呼籲聆聽是向北國發出的,在此代表整個政體(以色列家;參4節)。阿摩司以哀歌對整個國家發言,此模式後來被耶利米(七29,九10)與以西結(十九1:以色列的王;二十六18,二十七32:推羅;三十二2:埃及)採用。哀歌(希伯來文 qina)的文學特色是句子短促,幾乎像是啜泣;以戲劇性的對照描述人(參:撒下一1927)、城市或民族(參:耶利米哀歌)經歷的風雲變色的悲劇──從強壯到軟弱,從高位到低位、從尊貴到卑賤。阿摩司刻意從榮耀與能力的讚歌(四13),轉而使用悲劇無從挽回的哀歌,可說是全書中最令人震撼的轉折。

  前言(1節)接下來就是實際的哀歌(2節)。主要動詞「跌倒」或「被棄」(參:士六13;撒上十二22;賽二6),以最簡短、卻已成定局的方式形容以色列的困境。阿摩司加入哀悼者的行列,參加曾經強盛、蒙愛的民族的喪禮。那些形容倒下去或被棄絕的動詞,配以形容升起或站立(希伯來文 qwm)的子句:以色列沒有能力再起,也無人幫助拉拔她,尤其是在以色列歷史當中一直拯救她的立約神,更不會伸出援手。有兩個字更增添哀歌的痛楚,也深刻凸顯出以色列的滅亡: (1) 處女(和合小字;參:耶十八13,三十一421)形容以色列的脆弱(參:士十一38;撒下十八18),以及她的死特別令人哀傷,因為她的生命本應該充滿愛與光明的遠景; (2) (或「土」;希伯來文 ~@d[a{ma^)意味外敵入侵造成的死亡,因為盼望與應許之地成了處女陳屍的野溝。

  第3節的因為(新譯;和合未譯)表示與哀歌的關聯:道出阿摩司何以吟哀歌的原因。外敵入侵會發生;以色列的軍隊將會出征(參:撒下十八24),從每個城市徵召數千人(撒上十19)或數百人(士七16;撒上二十二7;撒下十八14),每一部隊會真的被消滅134。這裡以傳信者公式語傳達的重點,不是餘民會生還,而是本節宣布的審判是無遠弗屆、包括所有人,因此,惟一的反應就是唱哀歌。

 

134 有關徵召、調動軍隊,見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pp. 21618.

ii. 把握機會的勸告(五47

  神的言詞繼續,但採取了新的形式──祈使語氣的勸告,發出積極與消極的命令。關鍵在於對比:耶和華要百姓清楚知道,尋求祂(呼求祂幫助,並忠心緊緊跟隨祂)與所謂的去伯特利(參三14,四45)、吉甲(四45),或別是巴(猶大以南的城市,因其與亞伯拉罕與以撒的關聯受人景仰,創二十一,二十六章。以色列人有時顯然也跨越猶大國界,到那裡記念他們的先祖;參:摩八14)朝聖正好相反。我們可以把第4節的祈使句改寫為「你們如果尋求我,無論有什麼審判都會存活。」(尋求與活命的關聯在第14節非常清楚;該處又增添了「就必」或是「才可以」;希伯來文 l#ma`an)。相形之下,以宗教體制為尋求目標,根本就是招致毀滅之舉,因為聖所以及常去敬拜的人受審判已成定局(5節;參三14)。

  審判首先(5節)以雙關語表達(參:賽十2830;耶一1112;彌一1015;其他先知作品中的文字遊戲,見何西阿書導論{\LinkToBook:BookID=258,TopicID=104,Name= 導論}): (1) 吉甲(Gilgal)的審判是被擄;意謂被擄的兩個希伯來字的字根有 g l,所以其字形與讀音都反映出那有名的聖所所在; (2) 伯特利(Bethel)的審判是淪落為一無是處的邪惡地點,充斥著偶像崇拜,對人的存活毫無助益;雙關語 ~a{wen ──一無是處、拜偶像、邪惡──取代了屬天的名字 ~e{l(參何四15,十58,證明阿摩司的雙關語已成了應驗的預言)。第5節的交錯結構以伯特利作開始與結束,並且兩次提起吉甲,讓人知道伯特利在以色列的生活占首要位置,因此也成為阿摩司事工的重要事項。伯特利一共出現七次(三14,四4,五56,七1013),吉甲三次(四4,五5)。

  第6節以火更寫實地描述了審判(參一3等;七4)。約瑟家(亦即以色列王國,取兩個主要支派以法蓮與瑪拿西的父親名字;參五15)與伯特利一同被警告。審判的慘烈以無人撲滅一詞強調,令人想起前面束手無策的描述,「無人攙扶」(2節)。

  阿摩司在第6節好像再次強調耶和華在第5節的勸勉;他以第三人稱的要尋求耶和華代替了「尋求我」,並且以免得為開頭,加上不順服神的勸勉有何嚴重後果(同樣形式的勸勉加上免得一詞,參:箴二十二2425)。阿摩司對伯特利的噩耗發於亞述來侵(參:何十8),與約西亞改革時期,而摧毀伯特利列為約西亞的主要貢獻之一(王下二十三1518)。

  第7節與這篇審判言詞的關聯不十分清楚,所以引起學者激辯。最普遍的主張是把這節經文移到第9與第10節之間(NEB),並且在開始加上「禍哉」或同義詞(JBWolffMaysAmslerDelcor 等)。然而這樣重置經文,並沒有希伯來文手抄本或古版本的根據,而是根據五章18節以下與六章1節以下的禍言神諭。我們按照克瑞普斯(Cripps, p. 183)以及 RSV 版本,把這句話當成是對勸告的對象以色列(4節)戲劇化的發言方式。我們藉此深刻體會到,以色列民極其需要尋求耶和華,而聖所敬拜又是如何令他們誤入歧途。五章7節與六章3節的句法相似,使得沃夫(p. 272)視後者亦為禍言神諭,雖然並沒有關鍵字「禍哉」。把這兩處經文都當作對以色列的發言(RSV),並且只限定真正使用「禍哉」的經文為禍言神諭,豈不是更有智慧的作法嗎?

  阿摩司一再將公平(希伯來文 mis%pat])與公義s]#da{qa^)相提並論(五24,六12),因為界定神百姓的盟約責任,沒有比這兩個詞更簡明扼要的。單單因為公平(參:賽三十18)與公義(彌七9)是耶和華不可或缺的作為,因此要成為百姓的主要責任,特別是他們的領袖〔公平:彌六8(和合:「公義」);公義:申六24;兩者並提:賽一21,五7,二十八17;耶二十二1617;詩七十二141214;箴十六8,二十一3;參八20〕。敬拜的目的之一是要深深認識神的性格與作為,以致能潛移默化我們的個性與行為。若不效法屬天的作為,敬拜就是無謂的行動(摩五2124;何六6135

  公義與公平在舊約聖經遠超乎恪守律法,而是與律法一樣要緊(參:摩二4,六∼八章)。兩個詞都與盟約責任相關,也幾乎是同義詞,尤其是雙雙出現的時候(參:創十八19;箴一3,二9)。兩者的細微差異在於公平較強調藉著改正錯誤,以及懲罰做錯事的人,建立、維繫社會的次序;公義強調盟約社會裡的各樣關係,而盟約下的每個人都要盡其所能正確的履行約的責任136

  按照就近的經文脈絡來看(101215節),這兩個詞都著重於替窮人、被忽略的人、被欺壓的人伸張正義。「耶和華的公平不是蒙眼的正義女神拿著一個天平;耶和華的公平是一手伸向躺在地上的可憐人,一手把引起這種不幸的人推開。」137

  交錯結構把描述盟約關懷的名詞置於結構的正中間,然後把動詞置於句首與句尾,可見重點在動詞。這種手法使得經文在形式上雖然是講詞,卻用來作為控詞,預示1012節更詳細的控訴內容。動詞捕捉到罪行的核心:百姓以下列方式表達他們的悖逆: (1) 將公平的佳言美行(參:詩一一九)變為實質,叫得出名字的味苦之物──茵蔯(蒿屬植物),是地中海與中東地區常見的植物,在諺語中比作苦毒(箴五4),堪與毒藥的味道相比(摩六12;申二十九18;耶二十三15;哀三19)。在莎士比亞的《羅蜜歐與茱莉葉》(Act I, Scene III),奶媽回想茱莉葉斷奶的時候,說:「她一嚐到我奶頭上的艾草(譯註:亦即此處的茵蔯)味道,覺得變了苦啦,噯喲這可愛的小傻瓜!」; (2) 將神視為寶貴的公義,像垃圾一樣丟棄於地(甚至是摔擲;參:賽二十八2)。

  不過在47節還有一個重要疑問。這裡發出的一線希望豈不與阿摩司宣告的已成定局的審判有矛盾嗎?同一個先知怎麼能唱完哀歌,接著又催促百姓歸向耶和華?沃夫對這段經文的理解,有助於回答這疑問。第一,沃夫概述了其他學者提出的三種重要看法: (1) 韋瑟(A. Weiser)認為這段經文與四章45節一樣,有反諷的意味,因此沒有什麼矛盾之處;但是沃夫正確地比照了四章45節與五章45節語氣的差異; (2) 海思(F. Hesse)認為兩個神諭(五13與五46)的差別無非是個例證,說明耶和華有自由在不同時候說不同的話;沃夫固然贊同海思強調神的自由,但是並沒有從他的觀點找到足以解決問題的方法; (3) 奧特(A. Alt)提議兩段經文可能有兩組不同對象,13節的審判是對腐化的領導階層說的(參四13),46節存活的勸勉則是向一般大眾說的;但是沃夫指出兩段經文的對象是一樣的,也就是以色列家、整個王國(14節)。

  沃夫認為46節是有條件的存活應許:如果百姓尋求從先知而來的耶和華的話語。沃夫比較祈使語氣的要尋求以及其他類似經文(例:王上二十二5=代下十八4;王下二十二13=代下三十四21;耶二十一2),注意到這裡的尋求不是指敬拜禮儀,而是藉著先知詢問耶和華的旨意。這段經文的要點就是耶和華有自由在死亡瀕臨之際拯救,但是只有真心留意先知話語的人才能存活。阿摩司解釋神的全權,常提起先知的角色,這又是一個例子(參三78138

 

135 神的性格與祂百姓的舉止間的關係,見 D. A. Hubbard, 'Ethics: OT Ethics', ISBE, rev., II, p. 166.

136 有關這兩個用語的最佳討論,見於近代舊約神學著作:例如,G. Von Rad, I, pp. 322323, 370ff., 414ff.; E. Jacob, pp. 94102; W. Zimmerli, pp. 189192; Th. C. Vriezen, pp. 388390.

137 E. Jacob, p. 99.

138 Wolff, pp. 237239;亦參 A. Weiser, pp. 190192; F. Hesse, 'Amos 5:46, 14f', ZAW, 68, 1956, pp. 710; A. Alt, 'Die Heimat des Deuteronomiums' in Kleine Schriften 2, p. 269.

iii. 第二首頌讚神權柄的讚美詩(五89

  這一讚美詩節(參四13,九56)進一步證實了第6節「火……無人撲滅」附帶條件的審判。學者在解釋細節上雖意見不一,但經文的基本目的是以敬拜語言重新提醒以色列:這位全權的創造主是何等可畏,他們必須要認真面對。

  多數譯者認為昴星參星是兩個星座名(參:伯九9,三十八31),但是就這兩個希伯來字的意思,可以提供我們最佳線索的古版本,在這處與約伯記的經文有不同的讀法。重點是,先知又以神掌管季節、賜予不同程度的光與暗、釐定雨季與旱季──巴勒斯坦的天氣特色──進一步表達神的全權。

  這詩節的第二目的可能是要反擊迦南人的異教影響;他們把天上的發光體與地上的天氣歸諸伊勒與巴力的掌管。迦南人就像其他遠古時代的人一樣(不少現代人也在內),敬畏植物與星座(參五26),並且認為它們對人類歷史與命運有股超常的運轉能力。所有這些錯誤信仰與迷信被下列的壯闊宣告粉碎:耶和華是祂的名。這子句作為這段經文中交錯結構(見上)的中心,其實也是整卷書的中心,再貼切不過了139

  有些學者(參 NEB)更從第9節看出星座的名字。他們把毀滅讀為金牛座(將希伯來文 s%o^d[ 改為 s%o^r),力強讀為御夫座(將希伯來文 `a{z 修改為 `e{z),保障讀為釀酒座(mib[s]a{r 改為 m#bas]s]e{r140。目前的經文雖有些問題,但是不經修改還是可以理解,而且比較符合審判的文意脈絡。七十士譯本略作修改,改進了詩的對稱效果:力強RSVNASB)改為「堅壘」,臨到(新譯、RSVNASB)改為「帶來」。這節經文是交錯結構,將動詞置於顯要的句首與句尾。動詞所強調的是掌管造物界的耶和華有能力,也已準備好對付任何蔑視祂旨意的人類光景,無視他們的堅壘保障是多麼穩固141。阿摩司再一次表示(參一4,三911,四3),神特別痛恨人狂妄地認為自己不會被屬天的審判擊垮。

 

139 Coote, pp. 7982,討論這段經文的結構與意義。

140 有關這種理論,見 G. Hoffman, 'Versuche zu Amos', ZAW, 3, 1883, p. 111 Delcor, p. 211BHS 也作此主張。有關舊約裡的星座,見 J. M. Everts, 'Astronomy', ISBE, rev., I, pp.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