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Sin

2017-05-25 09:48 浏览量: 1412 作者: 杨牧谷 来源: 《当代神学辞典》
摘要:圣经用很多言词描写罪,含义从“不中鹄或目标”到“破坏关系”,到“不敬虔”、“变态”或“反叛”。但每一种圣经的表达均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就是说罪描述一种与圣洁之神隔离的状态,

圣经用很多言词描写罪,含义从“不中鹄或目标”到“破坏关系”,到“不敬虔”、“变态”或“反叛”。但每一种圣经的表达均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就是说罪描述一种与圣洁之神隔离的状态,因此按圣经说,罪至终是一种敌对神的状态。

 

按奥古斯丁的意见,我们不应用正面的词语描述罪,因为罪之本相是消极的,是善的亏缺。他描述罪的本质为一种强烈的欲望,他用这词来译圣经“欲望”一词;这种欲望是一种变态的自爱,与爱神之爱对立。但以自私来为罪下定义,显然未能正视罪的严重,因为圣经认为罪之所以为罪,乃因为基本上它是敌对神的。加尔文指出,我们不应认为罪乃善的亏欠,它是人整体的败坏。不错,欲望本身是罪,它把人每一部分的本性都败坏了,但这种败坏的根源,却不单是自爱,乃是由骄傲而引发出来的反叛。

 

卡尔.巴特定义罪为“无有性”,一种“不可能的可能”,表面看来与奥古斯丁的“善的亏缺”很相似,但巴特不仅是说到“亏缺”,“无有性”不等于“无有”;它乃是与神正面的旨意对抗,破坏神的约,与神对立,而这只会招致审判。故此,罪就是人的骄傲,与神在基督内的虚己相违背。神要在基督内提升人,人却因自己的“怠慢”而与神作对;人的虚假硬要与神在基督内对人的保证作对。

 

假如创世记三章不仅被看作是亚当犯罪的记录,也是罪之起源的记录,那么亚当之罪的记录,也就是圣经对罪之本质的界定了──亦即是人本于不信与反叛,企图攫取属灵和道德的独立。今天人已习惯认为人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形成内心倾向罪,就如社会及其结构、父母、环境或教育等;但此类分析皆不足正视圣经所言的,人性陷溺于罪渊的事实。教会传统上用原罪解释人内心倾向罪的事实,和亚当的罪怎样影响所有人;奥古斯丁本于诗五十一5,解释原罪为遗传的罪;他说亚当的性情透过性交、怀孕而传给下一代。

 

但安瑟伦则认为原罪之“原”,是指原本在每一个人,而不是指“源”自一族一人;他亦认为原咎与污染可以由父传到子。他说我们每一人都蕴含在亚当身内,因此每人都一起在亚当内真实地犯罪堕落了。此理论的弱点乃是∶假如我们人人都是这样,因有机的联系而有分于亚当的罪,那么自亚当之后每一代的罪,我们也有分吗?对加尔文和巴特来说,诗五十一5不能这样用来解释遗传的罪,它只是说诗人一开始便意识到自己的罪和败坏∶他承认从成孕开始就有罪(加尔文着,《基督教要义》,II.i.5)。

 

路德与加尔文均认为,原罪不是某种外在的牵制力,而是深植于败坏人性的内在需要。而加尔文虽然说到“我们本性内遗传的邪恶与败坏”(《基督教要义》,II.i.8),却不太从遗传方面界定原罪,反而多从神的律则来看;亦即是说,原罪是神的一个审判,使亚当的罪归到每一个人身上,从而使基督的义也可以在同一基础上,归到每个信祂的人身上。此思想为后来的伯撒发展,并在韦斯敏斯德信条达到成熟的高;在这里,亚当不单是人自然的头,也是在盟约内的代表(盟约神学);人生下来便是败坏的,因为他们全在亚当内有了代表,因此有分于亚当的罪与咎。每一个人都承传了罪,皆因他在亚当内有了代表;而此种盟约关系,又因我们后来自己所犯的罪而得以确立∶人非因犯罪而成为罪人,他犯罪只因他是个罪人。

 

阿奎那则辩称,我们若称一个人为罪人,首要条件,他必先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因此堕落不可能包括理性的失落;阿奎那认为人的理性就是神的形像,男人和女人皆依此而得以被造。那么人在堕落中遗失了什么东西呢?他认为是“超然的天赋”,这种天赋能使人的理性(思想)服于神之下。但是按改教家的看法,堕落的结果是整个人性都败坏了,因着亚当的罪,理性及人性的每一面都被扭曲。这种全然败坏论不是说堕落的人性就无能为善;它只是说,人性没有一面不受罪的影响;在堕落后,“人再没有残余的善”。因为就算是人的好行为,也可以发自杂而不纯的动机,因此人的宗教、伦理、艺术及创造力,均可以变成人表达不信及骄傲的工具。

 

人当然可以意识到不道德的行为和虚假的动机,但却不能透过这种自我知识来完全认识人有罪的状况;亚当犯罪的整全性和涵括性,及败坏的后果等,只能在十字架上才显露出来∶“因为祂取了我们的地位,我们才知我们该有的地位”。基督的十字架及它所代表的罪,显示出我们罪恶的客观性和全然的败坏,同一时间它亦显出存在主义把罪简化为“不忠于自己的存在”、焦虑或绝望,是多么的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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