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算

2017-06-22 08:05 浏览量: 3676 作者: 主仆 来源:
摘要:       在圣经中,这是只神记录罪与救恩的法律用语。圣经有关归算的教导,代表着基督教信仰中一个主要的教义。虽然这个名词不见于圣经,但其动词“归罪于”却常在旧约及新

       在圣经中,这是只神记录罪与救恩的法律用语。圣经有关归算的教导,代表着基督教信仰中一个主要的教义。虽然这个名词不见于圣经,但其动词“归罪于”却常在旧约及新约中出现。在圣经的用词中,“归算”是指“归在一个纪录或一个账目中”。在关乎救恩的教义时,这个字是一致地含有法律意义。腓立门书18节中,使徒保罗肯定承担阿尼西姆的债。在此刚可说明这个字在神学用语上的意义:“他若欠你什么,都归在我的账上。”

因此,当圣经谈及好或坏的归账时,并没有涉及道德品格上改变的含义。圣经肯定一件事,就是从神的角度而言,义或罪算在每个人的账上。广义来说,圣经教导我们,神参与算账的过程(诗32:2),就如人算账一样(撒上22:15)。通常,好行为归入被奖赏的账里(诗106:3031)。而恶行则归入受到刑罚的账里(利17:34)。

圣经说出归罪的三个不同神学概念。虽然不同,却又彼此相关。首先,圣经肯定亚当的原罪是算在全人类的身上。在神的至高计划中,第一个人的不顺服行为,就算在人类的每一个成员的账上。因此,每个人都有份于原罪的罪咎和刑罚。其次,人的罪及罪咎是算在基督的账上。故此,虽然救主不是罪人,他却要承受罪所带来的刑罚。最后,圣经教导我们,基督赎罪工作的结果,使他的义算在信徒的账上。虽然信徒仍未完全圣洁或为义,他们却在神的律法面前称义,而且“穿上”基督所归给他们的义。

归罪和原罪

圣经中有关罪的教义,必然要涉及亚当的罪算在他后代身上的问题。创世纪三章113节描述罪是如何进入世界,1619节详述神对亚当和夏娃不顺服的惩罚。虽然这里的看法是限于犯罪的结果怎样影响亚当及夏娃,但人类的经验显示,他们早年的罪已经影响整个人类。在罗马书五章里,使徒保罗肯定指出,正如亚当不顺服的行为把灵性的毁灭带给人类,基督顺服,死在十字架上就带来义及永生。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从罪来,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当保罗这样写的时候,他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犯罪,都要死。除此以外,他强调亚当的罪带来的罪咎和刑罚,是直接归到他的后代,于是,所有的人都因此而死。保罗在多处经文重申这个事实:“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5:151819)。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五章22节宣告“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进一步突出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亚当原来不顺服的行为,都算在全人类的身上。

余下的问题就是:人类如何有份于亚当的过犯。虽然圣经没有明确地谈及这个问题,现今有两个理论:1. 作为全人类之首及代表,2. 全人类,包括魂和体,就遗传而言已存在于亚当里面(“实在”论或“种籽”论)。后者引用希伯来书七章910节作为支持。这两节经文说亚伯拉罕的后裔利未,纳了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王,那就是说在族长时期,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给王的时候,利未已在他的身内。

归罪和献祭

对于将人类的罪合法地归在基督身上,圣经没有明确地用“归罪于”的字眼,但基本的概念已存在。旧约的祭祀制度已预表把罪归在基督身上。献祭是把献祭者的罪象征性地转移到被献祭的动物身上。于大赎罪日,在公山羊身上所作的礼仪(利16:20-22),象征着把人的罪和罪咎转移到神制定的替身身上。当大祭司把手按在羊的头上,并承认百姓的罪时,他就是把百姓的罪转到羊的身上。“这羊要担当他们一切的罪孽,带到无人之地”(第22节)。以赛亚书五十三章充满献祭的意味。它肯定人的罪已经算在耶和华的仆人身上。“他诚然担当我们的忧患,背负我们的痛苦”,“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都归在他身上”,“他却担当多人的罪”(赛53:4612)。

使徒保罗把基督在十字架上承担信徒罪的刑罚的主题,充分加以阐述。因此,他写道:“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来9:28)同样,他形容基督是承受了摩西律法的咒诅(加3:13)。最后,对照以赛亚书五十三章的说法,使徒彼得肯定基督“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2:24)全世界的罪都归到无罪的救主身上这意念,解释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呼喊:“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太27:46

义的归算

基督的义算在使徒身上,这也包括在归算的主题中。亚伯拉罕生平的一件事,表明了义的归算是基于信。当神应许亚伯拉罕有物质及属灵上的福祉时,创世纪十五章6节说他“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圣经教导我们,没有人天上具备神所要求的义的标准(诗130:3;赛64:6;罗3:10)。然而,在他满有恩典的救赎计划中,神亲自使公义临到人,以满足他圣经的本性(赛45:2454:17;何10:12)。那就是说,当人凭信心接受耶稣所作成的工,以满足律法的要求时,神就把基督的义归算为信徒的义。把神的义归算为信徒的义,是保罗写罗马书的一个重要主题(罗3:215:21)。所以,保罗谈到有福的人是“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罗4:6)。而且因为基督的义归算在信的人身上,使人可以在神的法庭面前称义(罗5:18)。圣洁的神宣告罪人无罪,是基于基督的死所带来的义,归算在罪人身上。保罗得胜地肯定,藉着基督的牺牲,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当保罗祷告自己会“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腓3:9),他的思想正是跟哥林多前书所说的意念相同。在保罗的写作中,“神的义”出现了9次。保罗被这深奥的事所抓着,那就是神藉着人对基督救赎工作的信心,把客观的义归算在信徒身上。

故此,圣经教导有关亚当的罪所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对于相信基督的人来说,已经有效地完全地推翻了。把人的罪归算到基督身上,基督的义便可以归算给信徒。神合法地把义归入不配的人账下,就叫那些陌生的及疏离的人能同享亚伯拉罕的特权身份,成为“神的朋友”(雅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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